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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想請教大家關於民法第四條與民法第五條第的問題。 ↓↓↓問題如下↓↓↓ 前提:在法院未能決定當事人之原意時 1.契約中若以31,162元、20,062元及參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倆萬零陸拾貳元同時表示時 ,應以第四條「以文字為準」?或以第五條「最低額為準」? 2.第五條「最低額為準」,是以文字為最低額?還是以數字為最低額? 不好意思,文字很多,排版很亂,讓大家傷眼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4.87.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7821681.A.6B7.html
kilof: 文字 文字分不出來就用文字的最小數額 06/01 11:05
brella: 文字 06/01 11:10
CCWck: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號 06/01 12:00
AMG6000: 文字比較難寫錯 06/01 12:11
cookieli: 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06/01 13:18
yuxiang: 應該都先看文字吧 06/01 13:52
sacrifice: 第四條是「及」,第五條是「或」,所以第四條—>有文字 06/01 16:31
sacrifice: 跟號碼,取文字,再第五條,一樣都是文字取最低額 06/01 16:31
billy40215: 覺得這樣很難回答,因為契約內容不明。 06/01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