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in6gg (robin6gg)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法第4條與民法第5條的差異
時間Fri Jun 1 10:54:38 2018
各位好,想請教大家關於民法第四條與民法第五條第的問題。
↓↓↓問題如下↓↓↓
前提:在法院未能決定當事人之原意時
1.契約中若以
31,162元、
20,062元及
參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
倆萬零陸拾貳元同時表示時
,應以第四條「以文字為準」?或以第五條「最低額為準」?
2.第五條「最低額為準」,是以文字為最低額?還是以數字為最低額?
不好意思,文字很多,排版很亂,讓大家傷眼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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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lof: 文字 文字分不出來就用文字的最小數額 06/01 11:05
推 brella: 文字 06/01 11:10
推 CCWck: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號 06/01 12:00
推 AMG6000: 文字比較難寫錯 06/01 12:11
推 cookieli: 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06/01 13:18
推 yuxiang: 應該都先看文字吧 06/01 13:52
推 sacrifice: 第四條是「及」,第五條是「或」,所以第四條—>有文字 06/01 16:31
→ sacrifice: 跟號碼,取文字,再第五條,一樣都是文字取最低額 06/01 16:31
推 billy40215: 覺得這樣很難回答,因為契約內容不明。 06/01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