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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題目問的是刑法上為何要設計加重結果犯的規定,那小弟我只寫加重結果犯的設計是為了衡平法律效果,在行為人具有過失的狀況下,改善想像競合的問題這樣會不會太少,那有沒有可以增補進去的內容呢?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50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33.2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7937504.A.A8F.html
verwaltung: 可以參考徐育安教授的「間接故意理論之發展」一文。 06/02 19:40
nogahiel: 能說中文嗎 06/02 23:33
panxchan1118: 因為單以想像競合評價,無法彰顯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 06/03 02:39
panxchan1118: 的特殊危險關聯 06/03 02:39
jerry1919: 加重結果本來就是過失 06/03 07:23
jsj2203012: 輕罪之故意,重罪之過失 06/04 14:58
goodbearz: 可預見而不願意者為過失 不可預見者論輕罪既遂 06/06 12:58
goodbearz: 實務見解:誰管你能不能預見 06/06 12:58
ystit6579: 所以其實學說上有想要廢除結果加重犯的討論 06/12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