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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d78922 (詹包包)》 之銘言: :   : 此題是以107鐵特運輸員級民法題目所延伸,希望有繼承神手能解惑。 :   : 甲有老婆乙跟女兒丙和兒子丁, : 丙有子A、丁有兩個兒子B跟C。 :   : 丙跟丁在甲死亡前已死亡。 :   : 請問一下應繼分是如何分配? :   : 我的想法 : 丙、丁已死,故一等血親卑親屬全滅,直接由二等血親卑親屬繼承,無需代位繼承。 : A、B、C以本位繼承 : 所以是乙、A、B、C各1/4 :   : 其他考生的想法 : A代位丙 : B、C代位丁 : 所以是乙1/3、A1/3、B1/6、D1/6 :   : 不知道那個想法才是正確的,麻煩民法高手提點小弟,感謝。 :   :   :   :   原po 的解法會規避掉爭點,把兩個層次的問題混淆了 以下詳述: 1. 首先,丙丁於甲死亡前死亡,完全合於代位繼承的要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所以依然必須引出1140的條文 2. 接下來才討論,一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全滅的問題 這個情況下有個超級重大的爭點,也就是應繼分怎麼計算的問題。 正確解法應該分列兩說,然後採擇其一 a. 本位繼承說 繼承人為乙、a、b、c,依1144條的邏輯,均分,每人各1/4 本說就是原po的答案,理由也就是原po的理由,即民法1139條。 換言之,孫子依1138條本來就有繼承權,乃其固有權利,只是受1139條親等近者優先的限制 而已。 而既然無親等更近的兒子輩存在,孫子輩的權利當然不再受到任何限制。所以回歸1144條的 邏輯,與配偶均分。 b. 代位繼承說 亦即原po文中所述其他考生的解法。 財產分三分,乙1/3,A1/3,BC各1/6 本說的理由在於保障生存的弱勢配偶,使財產分配不致於悖離其最初的期待。 實務目前尚無定論,學說上,林秀雄老師贊成後說,因為認為1144條不足評價配偶他方對婚 姻生活的貢獻,所以特別允許夫妻一方死亡,也成為1030-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事由。 那麼根本之道,正應該是更公平的賦予配偶相應的繼承權。所以代位繼承說可採。 差不多是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46.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8687483.A.9FA.html
flyerknight: 推~ 06/11 11:38
edward0713: 實務上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民事類提案 06/11 11:59
edward0713: 第八號之多數說也是代位繼承說,供參考~ 06/11 11:59
youpo: 推~感謝 06/1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