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lena840214: 有點難想像共犯在什麼狀況下需要討論到違法性的問題 06/13 21:17
→ allena840214: 耶 06/13 21:17
推 nukjay: 直接討論共犯有無罪責就行了 06/13 21:26
推 nukjay: 個人理解是,假設有一題目:甲教唆乙殺死丙,丙後來殺死丙 06/13 21:40
→ nukjay: ,甲乙均為成年的正常人。就乙而言就是271條1項沒問題, 06/13 21:40
→ nukjay: 甲依據目前的[限制從屬性],乙"故意""殺人"(故意不法主行 06/13 21:40
→ nukjay: 為,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原則上就能套在甲身上了 06/13 21:40
→ nukjay: ,只是甲只有教唆這個行為而已,因此只能論217條1項,29條 06/13 21:40
→ nukjay: 之罪。 06/13 21:40
→ nukjay: 但假如依修法前的[嚴格從屬性],需要是乙"必須是"成年正 06/13 21:42
→ nukjay: 常人,甲才能成立上面的罪名。會有處罰漏洞,造成教唆者 06/13 21:42
→ nukjay: 都去教唆未成年人殺人 06/13 21:42
→ youpo: 例如甲遞出自己的木棍幫助乙正當防衛丙,結果乙防衛逾越必 06/13 22:22
→ youpo: 要性或是過當把丙打成重傷。這樣乙重傷罪一定是故意不法, 06/13 22:23
→ youpo: 那麼要怎麼審甲的部分?是重傷的幫助犯嗎? 06/13 22:23
→ youpo: 還是說甲沒有幫助重傷的雙重幫助故意,所以不成立重傷罪幫 06/13 22:26
→ youpo: 助犯?但是甲還是有幫助傷害的雙重幫助故意,難道不用評價 06/13 22:26
→ youpo: 嗎?但是讓甲成立傷害幫助犯,感覺又怪怪的。 06/13 22:26
→ youpo: 我看李允呈的解題書有審共犯的違反性,所以這題應該是沒有 06/13 22:52
→ youpo: 問題了。感謝大家。 06/13 22:52
推 jsj2203012: 上面的問題我記得學說跟實務有不同看法 06/14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