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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張三之汽車向A保險公司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張三於路邊合法停車後,遭酒後駕駛之李四擦撞被保險汽車,車體損失金額經勘估為10萬 元。A保險公司依約將被保險汽車修復後,張三與李四私下達成和解,由加害人李四賠償 張三5萬元,但從未知會A保險公司。 試問:A能否依照保險法向李四主張代位求償?該和解之效力為何? 出處:106 政大風管所 法律組—保險法 擬答: (一) 「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其與因侵權行為所 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因此,本件張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A保 險公司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下同)第53條之代位行使關係外,不生損益相 抵問題。 故A可按第53條,對張三於10萬元範圍內給付賠償後,代位行使張三對李四之請求權;但 所請求之數額,不逾賠償金額10萬元為限。 (二) 按第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 經其參與者,不受其約束。 是故,若A保險公司和張三訂定保險契約時,即有第93條之約定;又,張三和李四在未通 知A保險公司之下,即達成和解、賠償。則本件按第93條規定,A保險公司對張三不負汽車 車體損失險賠償責任;惟,該私下和解仍然有效 請益: 本題為高點李老師於金保法課程中提出,有事先提點考生可用保險法53條和93條兩條文。 惟擬答是自己私下寫的,沒什麼把握,故上來向各位請益。 尤其針對第二子題的部分,我的推論結果為:引出保險法第93條的目的,只是免除A保險 公司的賠償責任,但該次和解效力不變(?) 所以免除A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只是為了「懲罰」張三和李四偷偷自己來和解而損及危 險共同團體(保險公司)之利益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192.1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9327162.A.513.html ※ 編輯: yulin0324 (110.26.192.159), 06/18/2018 21:06:32
TONY321: 人家只是訂個和解契約而已 幹嘛處罰他啦XD06/18 22:38
TONY321: 93條只是跟你講保險公司可以不受拘束 在沒有其他解除契 06/18 22:40
TONY321: 約事由下還是要理賠 06/18 22:41
謝謝T大的回覆~原來我誤解第93條的意思了OAQ ※ 編輯: yulin0324 (1.169.89.76), 06/19/2018 10: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