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monwhk: 法院審理該筆債權,該筆債權事實的陳述若只有一個,怎麼 07/06 09:53
→ damonwhk: 區分「有審理」和「未審理」,這邊我無法理解。 07/06 09:53
→ rengood: 我同原po答案,由於就最多可以抵銷的數額40萬,依照400 07/06 17:50
→ rengood: 條一項後段有既判力,但另外60萬只是法院順帶審理,不是 07/06 17:50
→ rengood: 請求或抵銷,只可能有爭點效 07/06 17:50
感謝三樓救援!現在才獲得電腦,請多包涵。
一樓的問題意識似乎是,債權只有「一筆」,法院如何割裂審理,分成六十萬/四十萬?
首先,金錢債權是可分之債,所以分開審理是絕對沒問題的(但本題用不到這個觀念)。
再者,如果既判力是一間房子,那他的三根/條/支柱子就是: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
聲明(也就是訴之三要素)。所以你可以把被告乙的抗辯,想像成是乙主動起訴請求甲清
償債務。只是乙的訴之聲明僅做一部請求,請求甲清償其中四十萬的債務。餘部的六十萬
未予聲明(亦未放棄)。那麼法院的判決效力,就只會及於有請求的四十萬。六十萬可以
乙可以另訴。這種情況好發在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因為侵權行為有些時候具有損害的後發
性,所以當事人不會(無法)在起訴時就為全部的請求,而是會於訴訟中再為追加請求。
如果這樣都還是覺得怪怪的,那你就放棄一部審理的概念,因為即使法院無法分開審理,
但法律的強行規定就是「只在原告有理由的額度範圍內發生既判力。」,你就當是法律
有意為之,讓餘部雖經審理但無既判力即可。因為坦白講,你這種想法其實沒什麼錯,關
於一部請求的容許性,本來在學理上就有爭議。如果我們否認了一部請求的容許性,也算
是有助於紛爭解決一次性。
但還是要說明,抵銷抗辯的既判力範圍,除了可以從學理討論外,你可以想得實際一點。
今天甲是「準備」好要起訴的人,乙是「突然」被告的人,所以甲的準備(生理/心理)
會比乙來得充分。乙在措手不及的情況下,否認債權存在在先,又因為手頭緊,提出抵銷
抗辯在後,所以關於抵銷債權的存否,我們可以認為乙的準備是相對不充分的。除非法院
願意給乙非常充分的時間蒐集證據,否則讓乙在準備不足的情況下,承擔抵銷債權全部的
既判力,其實不是那麼公平。我個人覺得啦。
※ 編輯: zison (101.9.179.13), 07/06/2018 22:18:12
→ damonwhk: 我比較同意爭點效的看法。我的理解是法院會審理一百萬的 07/06 23:52
→ damonwhk: 債權存在,但因為債務只有40萬,所以可以用100萬中的40 07/06 23:53
→ damonwhk: 萬抵銷。這種情形下我認為用「沒有審理」這四個字怪怪的 07/06 23:54
六十萬的部分,在後訴會有爭點效,應該大家是沒爭議的。但這題不能直接用爭點效作答
,因為還是要先確定前訴的既判力客觀範圍,剩下的才有後訴的空間,也才有在後訴中產
生爭點效的空間。
至於「未經審理」的用語,確實有斟酌的餘地,我再進一步說明如下:
因為法院得審理的範圍,受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的限制,因此,在法學概念上,就未請求
的事項,法院是不得審理的。因此我用「審理與否」作為標準區分。
以本題的抵銷抗辯為例,乙主張對甲有一百萬的債權要抵銷,法院會請他出示證據。乙的
一百萬債權可能是由「十期」的貨款所構成。法院並不會「逐一」審理,而是要乙自行提
出並證明其中有四十萬的債權存在即可。所以此時,法院審理的標的可能僅是第一期到第
四期的貨款,但完全不及第五期到第十期的貨款。另一種情況是這一百萬的債權,就是一
張消費借貸的借據,加上一紙一百萬的匯款證明,此時法院的審理外觀確實就如你所說「
用未經審理」形容滿怪的。
感謝你的提出,我自己也要再想想。
※ 編輯: zison (101.9.179.13), 07/07/2018 01:3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