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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課上到教唆犯及迷信犯突然想到一個問題如下 如果甲女去請求乙道士做法讓丙女死亡 而乙道士做完法後也實行計畫讓丙女死亡得逞 請問甲女是不是成立迷信犯就好? 還是會成為教唆犯? 煩請各位前輩幫我解答這疑惑 祝各位金榜題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140.1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1197769.A.B1A.html
arubaru: 所以道士是殺手嗎? 07/10 13:02
allen73420: 如何證明因果關係? 07/10 13:06
currry: 都無罪 07/10 13:21
應該不可能無罪 比畢竟乙道士殺死丙女事實吧,設定上乙是有實際實施殺人計畫,乙應該是殺人既遂
maxim20xx: 乙無罪,甲自然無法從屬 07/10 14:10
jespershine: 乙是正犯沒問題,而乙的犯意是由甲所惹起的,所以甲 07/10 14:19
jespershine: 應屬教唆犯,至於乙的犯罪手段在所不問。 07/10 14:19
zeroterry: 原PO應該是要問道士為證明自己法力高強,所以真的著手 07/10 14:20
zeroterry: 用殺人手段去把丙殺掉,而甲女以為是乙作法導致 07/10 14:21
對 我的意思大概就是這樣
zison: 樓上神理解,應該是這樣喔@@ 07/10 14:23
zeroterry: 個人認為要從甲想「殺丙」或是「施法殺丙」去判斷 07/10 14:25
vendor: 我覺得ze大想太偏了 07/10 14:49
JJQK: 我覺得迷信犯不罰是因為沒有造成法益侵害危險,而甲女請道 07/10 15:05
JJQK: 士做法殺人本身並不會造成法益侵害危險。道士之所以會去殺 07/10 15:05
JJQK: 人雖是因甲女所惹起的犯意,但甲女認知的犯罪過程並無法益 07/10 15:05
JJQK: 侵害危險,實際上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的是道士的犯罪計畫和實 07/10 15:05
JJQK: 行行為。所以甲女迷信犯無罪,道士殺人既遂。 07/10 15:05
感覺是J大的意思比較符合
CCWck: A拿砂糖給B去毒死人 B想說砂糖有屁用 要用氰化鉀 07/10 16:00
CCWck: 然後B毒死了人 A是否成立教唆? 07/10 16:01
haudai: 那教唆夜神月寫死亡筆記本是迷信犯還是教唆犯 07/10 16:05
jason88633: 回CCwck 請問那A知情B是用氰化鉀嗎? 07/10 16:12
CCWck: 假設A不知情好了 07/10 16:55
※ 編輯: nick00300 (111.246.2.219), 07/10/2018 17:38:33 ※ 編輯: nick00300 (111.246.2.219), 07/10/2018 17:43:23 ※ 編輯: nick00300 (111.246.2.219), 07/10/2018 17:47:00
fcz973: JJ+1 07/10 18:24
tsetnomel: 小的一點點想法供各位大大參考 首先乙殺人既遂的部分係 07/10 18:32
tsetnomel: 迷信犯 無法證明因果關係 依罪疑為輕 不成立既遂 接著 07/10 18:32
tsetnomel: 看有無未遂 行為著手 已達未遂 但在其他可罰性要件 有 07/10 18:32
tsetnomel: 刑26重大無知 亦不罰 再者甲之部分 因乙有殺人未遂不法 07/10 18:32
tsetnomel: 可供從屬 有成立教唆殺人未遂之可能 為在其他可罰性要 07/10 18:32
tsetnomel: 件層次 有26之重大無知(甲認為請乙做法能殺人乃重大無 07/10 18:32
tsetnomel: 知) 亦不罰 如果有誤再請各位大大指正 感謝 07/10 18:32
HtcNewOne: 正犯都不成罪了 教唆犯沒得從屬阿 07/10 18:55
spadeking501: 所以是什麼計劃?重點是這吧,不然單純做法就迷信犯 07/10 19:44
spadeking501: 而已阿 07/10 19:44
nick00300: 不好意思,沒說清楚,我這指的計畫殺人是指利用科學性 07/10 21:52
nick00300: 的方法並不只的是做法,如用做法的方式後面不會在提到 07/10 21:52
nick00300: 計畫殺人,說明不清請見諒 07/10 21:52
nick00300: zeroterry大的意思即是我想要問的內容 07/10 21:53
nick00300: 也就是說乙利用現實一般人皆可實行的殺人方法殺之 07/10 21:54
nick00300: 甲是否還只是迷信犯或是要論處為教唆犯,大概是這意思 07/10 21:56
nick00300: 看完各位前輩的結論甲應以迷信犯處理而乙為普通殺人既 07/10 22:02
nick00300: 遂 應該是這樣樣 07/10 22:02
waynemax: 我以為,甲要成立教唆犯的話,需要對甲之殺人行為有故意 07/11 00:06
waynemax: ,但因為她認知的殺人行為是作法,而非甲自己去實行的 07/11 00:06
waynemax: 殺人計畫,所以應該不成立教唆犯 07/11 00:06
zeroterry: 行為人主觀想法,決定客觀上如何評價 07/11 09:27
zeroterry: 若甲是想「請道士作法殺死丙」,則有兩種討論方法 07/11 09:28
zeroterry: 1.非刑法意義上的行為,超自然力量非人類可支配 07/11 09:29
zeroterry: 2.TB:客觀無法證明因果,主觀無支配可能性,無故意 07/11 09:30
zeroterry: 若甲是想「請道士殺死丙」,就依一般教唆犯去跑 07/11 09:31
zeroterry: 國考題目其實更會錶人,現在都要很注意題目的小細節 07/11 09:32
zison: 這題真的很難,推推。 07/11 16:27
nick00300: 我當初就是在想如果他是請道士殺人的話是否該當教唆犯 07/11 16:50
nick00300: ,但後來我覺得一般人會請道士應該是以迷信犯的概念為 07/11 16:50
nick00300: 前提,所以應該還是以迷信犯處理較為恰當,除非她知道 07/11 16:50
nick00300: 道士另一個身份是殺手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07/11 16:50
zison: 迷信的正犯行為跟迷信的共犯行為不能等同視之,所以困難。 07/11 16:53
zison: 當然最後的結論一定是甲成立/不成立教唆挑一個,但論證線 07/11 16:54
zison: 會不太一樣,真的是很有趣又很難的題目。 07/11 16:55
zeroterry: 這題真的很有趣,真虧原po想得到這種爭點 07/11 17:05
zison: 真的~從來沒有想過或看過“迷信教唆”加“無變更犯意卻變更 07/11 17:17
zison: 手法”的問題 07/11 17:17
zison: 目前只能說傾向不構成教唆,沒有把握。 07/11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