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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時事新聞討論法律問題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726/2792971 濫用職權! 檢察官指揮警員衝幼兒園找「欺負女兒的人」 誇張!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上(6)月21日,由1名員警陪同到女兒就讀的幼稚園,要求 在場老師、教保服務人員都退下,當場嚴厲質問,是誰欺負了他的女兒,並在現場「指認 犯人」,有些小朋友甚至被這陣仗嚇到尿褲子;同月28日,林俊佑又指揮2名警員到幼兒 園,大吵大鬧要求提供監視器畫面。花蓮地檢署昨(25)日依妨害自由及恐嚇等2項罪名 ,將林俊佑起訴。 花蓮地檢署接獲匿名檢舉,檢察官林俊佑涉嫌濫用公權力,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怡仁立即 對自家檢察官展開調查,發現林俊佑分別在6月21日帶1名警察到幼兒園,找欺負他的女兒 ,6月28日又帶2名警員到幼兒園,要求提供監視錄影畫面。 檢方認為林姓檢察官身為司法人員,未循正常途徑解決孩子在幼稚園遭人欺負紛爭,也未 利益迴避,竟直接指揮司法警察介入辦案,還要園方人員退下,讓很多師生心生畏懼,涉 及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舉 已嚴重影響檢察機關形象,因此依妨害自由及恐嚇等二項罪名將他起訴。 假設題目如下 某檢察官因自己就讀幼稚園的女兒被同學欺負,率司法警察到幼稚園蒐集證據並訊問「被 告」,請問此一偵查程序是否合法? 可能的爭點 1. 系爭被害人為該檢察官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檢察官應迴避而未迴避,應屬程序違法 2. 刑事訴訟法規定非有必要,不得先行訊問被告,檢察官獲悉訊息後竟逕行訊問被告,應 屬違法 3. 被訊問的被告為幼稚園學生,屬無識別能力之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指定辯護人為 其辯護,檢察官未指定辯護人且非屬於例外得逕行訊問的情況,訊問應屬違法 4. 依題旨,檢察官逕行訊問被告,未踐行權利告知義務,亦屬程序違法 還有其他隱藏爭點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64.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2625371.A.07D.html
aaaaaz22: 實體法:是否假借職務上權力而依134加重? 07/27 01:58
aaaaaz22: 程序法上部分個人有個疑問,對幼童或無法明白意義之人要 07/27 01:58
aaaaaz22: 怎麼踐行告知義務呀? 07/27 01:58
aaaaaz22: 喔喔第4點有提到告知義務了~ 07/27 01:59
aaaaaz22: 可能還有欠缺任意性(如果有自白的話)的問題 07/27 02:00
aaaaaz22: 偵查中是否有強制辯護、本案是否符合31條5項偵查中應選 07/27 02:04
aaaaaz22: 任辯護人的特別狀況?(法條要因心智缺陷精神障礙),也 07/27 02:04
aaaaaz22: 可能出現各種輔佐人的冷門法條題 07/27 02:04
輔佐人題型,怕.jpg!
ablecoxjoe: 請問因年紀而無識別能力 可以類推31第五項的心智障礙 07/27 02:29
ablecoxjoe: 嗎? 07/27 02:29
法文未規定,應屬立法疏漏,開兩說;但選擇題→? ※ 編輯: pinhanpaul (1.163.64.105), 07/27/2018 02:49:30
lingray: 缺無令狀搜索 07/27 06:47
這個沒注意到!
moanda: 依刑法及少事法,"被告"並非犯罪主體吧~ 07/27 08:06
brella: 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還有檢察官倫理規範,書記官考生小心。 07/27 08:45
brella: 引用法官法時,請留意的89條的準用規定。 07/27 08:45
法院組織法:我都要被砍掉了...QQ
a9301040: 本案不存在被害人XD 07/27 09:17
基本權利始於出生啊啊啊
louis123321: 一個未滿七歲的兒童,不管做啥應該都沒檢察官的事… 07/27 09:27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8677 扁3歲孫女收傳票 網友諷特偵組 This is Taiwan !! 臺灣法系 !!
zison: 事發花蓮,先猜會有原住民的強辯/法扶問題。 07/27 09:33
說不定會出一組3歲原住民和3歲非原住民小孩打架,發生本題情況,結果只有原住民小孩 要強制辯護XD
justeat: 怎麼樣叫做訊問?怎麼樣才算是被告? 07/27 11:05
被告地位的形成重要考點
happy530: 需要討論嗎?這是刑案? 07/27 11:52
jk0204: 紀綱也有針對此事作分析喔~大家可以去看看~~ 07/27 11:54
感謝分享
happy530: 前面表達不夠精準,本案既非屬刑案,自無檢警介入餘地 07/27 12:11
可是他已經介入了啊,...凹嗚
artisi: 微罪不擧? 07/27 12:36
沒偵查之前還不知道是否微罪啊 ※ 編輯: pinhanpaul (117.56.41.76), 07/27/2018 12:46:38
louis123321: 算了,若你沒打算去了解法律規定,創造這些問題都是 07/27 14:34
louis123321: 沒有意義的,單純自嗨而已… 07/27 14:35
louis123321: 先不說未滿七歲,即使一般少年跟兒童,聽過先議權嗎 07/27 14:36
第一次聽到,現在知道了。就是平常沒看過這麼奇怪的實際操作才有趣啊
zeroterry: 是不是還能討論國賠裡是否行使公權力的判準?? 07/27 14:37
zeroterry: 期待louis大開示 07/27 14:45
助推
aaaaaz22: 查一下就有了啦~https://i.imgur.com/TgkiT47.jpg 07/27 14:49
aaaaaz22: https://i.imgur.com/e51UyzO.jpg 07/27 14:49
aaaaaz22: 刑事案件移送偵查最少也要14歲;少年保護案件最少也要7 07/27 14:51
aaaaaz22: 歲。阿但是就覺得有趣啊討論一下呀~ 07/27 14:51
YES 少年事件處理法§2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85-1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 定處理之。(第一項) ※ 編輯: pinhanpaul (117.56.41.76), 07/27/2018 15:32:10
ka2: 檢察官是以檢察官身分進入幼兒園嗎? 07/27 16:04
ka2: 警察是以警察身分進入幼兒園嗎? 07/27 16:04
artisi: 有阿,檢察官當小孩面說這是警察叔叔 07/27 16:10
Matsui: 他的行為根本不適用訊問二字,直接用強制罪再加重即可 07/27 18:46
e93312933: 覺得這個行為根本走不進「偵查」作為,所以根本不用討 07/27 18:56
e93312933: 論刑訴的問題 07/27 18:56
aaaaaz22: 弱弱想問一下,如果法律上自始不算是偵查的話,還可以用 07/27 19:21
aaaaaz22: 刑法134加重嗎? 07/27 19:21
e93312933: 如果今天一個人帶著另外兩個人去幼稚園唱歌 會演變成 07/27 19:46
e93312933: 今天這樣嗎 07/27 19:46
e93312933: 如果不會 今天這樣算不算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呢 07/27 19:47
aaaaaz22: 流氓帶著兩個混混做一樣的事情,危害也是差不多大的呀? 07/27 19:57
aaaaaz22: 是說這跟職務的判斷沒有任何關聯吧?利用職務揍人跟普通 07/27 20:05
aaaaaz22: 人揍人都一樣啊... 07/27 20:05
Matsui: 我認為構成,不是檢察官的普通家長闖不進教室啊 07/27 20:09
Matsui: 就算闖進去了也會被報警帶走 07/27 20:10
e93312933: 利用職務會加重不是因為違害阿 07/27 20:19
e93312933: 我覺得比較偏向侵害國家的信譽之類的 07/27 20:19
brella: 適用134 07/27 23:11
gemini2010: 同e933大的見解,本案檢察官明顯不是為了偵查犯罪,僅 07/28 01:41
gemini2010: 因為女兒被同學說「臭」,而檢察官也顯然知道此舉在刑 07/28 01:43
gemini2010: 事上不會成立任何犯罪(縱認構成要件該當,也因無責任 07/28 01:43
gemini2010: 能力而不成立犯罪),整個過程已跟偵查犯罪脫鉤,只是 07/28 01:44
gemini2010: 藉自己的職務之便進行恐嚇行為罷了,說穿了檢察官根本 07/28 01:45
gemini2010: 沒有偵查犯罪的意思,只有刑事犯罪的意思 LUL 07/28 01:45
gemini2010: 另外你討論的違法行為,漏了最明顯的使用不正方法訊問 07/28 01:47
gemini2010: 是說你的爭點2,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哪一條? 07/28 01:48
gemini2010: 翻了一下原來是228,只不過法文是寫傳訊,難怪我覺得 07/28 01:51
gemini2010: 哪裡不一樣XD 07/28 01:51
jenoren: 接續louis123321大提及的先議權部分:(先假設媒體所報 07/28 02:31
jenoren: 導之事實屬實)本案若檢方起訴該名故意對兒童犯罪之檢察 07/28 02:31
jenoren: 官,起訴書裡的所犯法條欄會引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07/28 02:31
jenoren: 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 07/28 02:31
jenoren: 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07/28 02:31
jenoren: 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 07/28 02:31
jenoren: 定者,從其規定。」加重該檢察官其刑至二分之一。 07/28 02:31
jenoren: 板友遇到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或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 07/28 02:31
jenoren: 少年有不合宜之舉止時,盡量避免直接與其衝突,建議轉而 07/28 02:31
jenoren: 向其法定代理人或有管領該場所權限之人反映,請求處理為 07/28 02:31
jenoren: 妥。 07/28 02:31
cindycincia: 他這根本就是少年法庭處理 07/28 17:12
tp6m4g0: 匿名告發因此發動偵查有考點嗎? 07/29 12:06
wave1et: 當天三人都休假,非執行公務 07/30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