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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刑法新手,目前剛起步 想請問國考版的各位前輩,這次的除鏽劑事件是否有討論過失致死的空間呢? 以下是我個人的理解 工人今天知道這是除鏽劑卻未加以標示且妥善保管 隨手放於機車菜籃,雖其無殺人故意 是否可以討論其無認識過失的部分呢? 是否需要負危險源監督危險物管理的責任呢? 害怕是自己有錯誤的觀念 請各位前輩解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97.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3215685.A.3D2.html
sky2327189: 業務過失致死?另外想問是不是跟水果攤老闆把西瓜刀亂 08/02 21:30
sky2327189: 放,害別人一言不合就拿起來砍死人一樣?謝謝各位前輩 08/02 21:30
sky2327189: 。 08/02 21:30
im31519: 新聞有指[目視就不像飲料 又因為是強酸 味道也聞得出來] 08/02 22:10
frank86317: 剛剛請教法律系的同學 他告訴我 工人無預見可能性 以 08/02 23:04
frank86317: 及按社會通念 難想像有他人會偷取飲料來喝 且偷他人 08/02 23:04
frank86317: 物品為不法行為 故正常人難以想像 08/02 23:04
frank86317: 還是謝謝大家 08/02 23:04
HtcNewOne: 是不具預見可能性 所以客觀不可歸責於行為人嗎? 08/02 23:18
imhank: 我個人覺得無罪 無預見可能性 08/02 23:19
HtcNewOne: 另為八卦版今天看到一則毒雞排的 答案是不是也差不多? 08/02 23:20
HtcNewOne: *另外 08/02 23:20
arubaru: 毒雞排就不一樣了 08/02 23:32
zeroterry: 毒雞排應該跟防盜措施解法一樣 但有絕對失衡的問題 08/03 07:10
bt9527: 主觀上一般人應該無法預見此結果,且死者是偷取他人之物飲 08/03 09:35
bt9527: 用,自己要負責,客觀上不可歸責於該他人 08/03 09:35
ssaamm810130: 偷飲料無預見可能性,可是掛在摩托車上的飲料真的會 08/03 10:11
ssaamm810130: 被偷=_= 08/03 10:11
emma369: 這題主要爭議是出在因果關係吧?個人覺得可以討論用信賴 08/03 18:28
emma369: 原則而不具可歸責性,主觀要件就根本不用討論 08/03 18:28
fortuneb: 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的被害人自我負責好像也可以 08/04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