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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107 年移民行政人員特考三等考試「行政法」第 21 題,小弟與同學頗有疑問。 題目是這樣的: 請求原處分機關確認處分無效,但原處分機關函復確認有效,當事人應以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救濟? (A) 撤銷訴訟 (B) 課予義務訴訟 (C) 確認訴訟 (D) 一般給付訴訟 據考選部所提供之答案為 (C) 確認訴訟 惟小弟與同學咸認為,原處分機關既已作成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函復,原行政處分應告確定,民眾若欲救濟,應請求「撤銷訴訟」將該處分撤銷,而非再提「確認訴訟」。 況確認訴訟有補充性,依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若行其他種訴訟(如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已能解決紛爭,自不應提起確認之訴。 故小弟與同學咸以為,既然如此,應由撤銷訴訟撤銷之,答案應選 (A)。 還是這題該以同法第六條第三項後段解,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以為救濟? 望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內文邏輯有點重複,還請見諒。 -- "What is not started today is never finished tomorrow."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55.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4420996.A.718.html
z765212121: 想太多了吧這題就是考行訴第6條第2項法條 08/16 20:51
livemail: 機關:確認無效(行程113)—> 法院:確認無效(行訴6) 08/16 20:57
livemail: ;行程110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應該就沒有東西可 08/16 20:57
livemail: 以撤銷了?如果可以撤銷等於有這個行政處分的存在 這樣 08/16 20:57
livemail: 子解釋呢? 08/16 20:57
Jeffery71: 1.起訴是看原告"主張"處分違法-撤銷 或 無效-確認無效 08/16 21:41
Jeffery71: 不是看機關認定怎樣。 2.確認無效沒補充性 08/16 21:41
Jeffery71: 3.實際上可能訴願-撤銷、確認無效 併行。選擇還是選C妥 08/16 21:45
luismars: 同上,題目沒說原處分違法...所以選依題目內容最沒錯的 08/16 22:13
jiunyug: 行訴6條2,6條3但書:確認訴訟中的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08/16 22:56
jiunyug: 無補充性之適用 08/16 22:56
jiunyug: 考古題:99高三(智慧財產行政)Q21 ; 相似題:105警升Q 08/16 23:06
jiunyug: 15 08/16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