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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律師刑訴第4小題] 考選部公布的試題解析最後一段提到: "本案傷害致死罪與傷害罪屬同一事實,檢察官以就犯罪事實全部起訴, 法院就致死部分,認為並非傷害的加重結果, 只需於理由欄敘明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而非由理由敘明就傷害致死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我的疑問是: 最後兩句很怪 ------ 在理由欄說明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不就應該 在理由欄說明[沒有在主文中諭知"致死部分"無罪]之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6.10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4672802.A.9A1.html
BoatLord: 一個訴訟關係就用一個裁判消滅 08/20 20:14
BoatLord: 解析意思感覺在說 「理由中也不用再提為什麼不另為無罪 08/20 20:18
BoatLord: 諭知 這是當然之理」 08/20 20:18
BoatLord: 另一方面觀察 如果在理由中說明為何不另為無罪諭知 由 08/20 20:20
BoatLord: 於有罪無罪涉及實體判斷 主文已就全部犯罪事實審判 理 08/20 20:20
BoatLord: 由中再提似乎就同一犯罪事實兩次實體判斷 08/20 20:20
BoatLord: 實務常常這樣 別想太多 08/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