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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撲馬的刑分看到一個老師特別標記為較困難的題目,大致如下: 甲叫乙殺A,並提供乙詳細的謀殺計畫(共謀), 乙依照計畫攜帶小刀至指定地點埋伏A, 殊不知A早已知道甲乙的計畫,因此趁乙埋伏時先下手為強, A拿刀從乙背後偷襲打算殺他,乙為了保命,出於傷害故意持刀攻擊, 刺中A腹腔,最後A失血過多死亡。 撲馬解題認為甲乙是共謀共同正犯,乙傷害致死可主張正當防衛無罪, 這部分我都能理解,沒什麼特別的問題,比較有疑問的是甲的罪名部分, 書中指出,依照犯罪的同質重合關係(如強盜包含竊盜、殺人包含傷害), 乙雖然構成傷害致死,甲仍然成立殺人既遂之共謀共同正犯。 其實書裡寫的我大致都能理解,只是有一些小疑問 1.乙原本是埋伏要殺A,但卻被A偷襲,為了防衛而傷害A致死,這算另起犯意嗎? 如果認為是另起犯意,是否已經超出甲乙共謀的計畫範圍而不能歸責於甲呢? 2.同質重合是否為日派見解?國考會建議這樣寫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41.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5814882.A.DF3.html
kobe30732: 1.算啊 原本是殺人故意,為了自保而另行起傷害故意 09/01 23:35
kobe30732: 不算吧 本來的計劃就是要殺死乙了 如果是原本要傷害乙 09/01 23:42
kobe30732: ,為自保而殺死乙,這才算過剩 09/01 23:42
jason88633: 很討厭這類題目,真的見鬼,一開始想殺人,沒說具體 09/01 23:45
jason88633: 原因就突然轉傷害故意..只因為被發現了?就轉傷害故意 09/01 23:45
jason88633: ..真的百思不解....有時候解題目真的解到懷疑人生.... 09/01 23:45
jason88633: . 09/01 23:45
HSUS: 同質重合,可以把它理解成所知所犯 09/02 03:39
chumebear: 奇妙的是乙欲殺A,實行之時可能會有一場激烈搏命打鬥, 09/02 05:45
chumebear: 而乙除為殺人更為自保,是客觀可遇見的,乙為了自保與 09/02 05:45
chumebear: 原本就有的殺人故意完全不排斥,實務通說向來對互毆均 09/02 05:45
chumebear: 無正當防衛適用,為了出考題可以扭曲到這地步XD 09/02 05:45
bill810422: 行為與故意同時ㄔㄨ 09/02 18:09
Julien87: 等等,乙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嗎?早知道還繞過去捅人0.0 感 09/04 17:42
Julien87: 覺可以討論現在性和防衛過當? 09/04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