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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74條第三項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 "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動檢查法第33條第一項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 查員實施 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小弟我是認為勞動檢查法是勞動基準法的特別法,所以就算勞基法有更新申訴回覆日期也還 是適用勞動檢查法,有請各位幫我解答一下,感謝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43.1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5952517.A.558.html
HtcNewOne: 似有修法意見要把14日之規定修正成與勞基法的30日一致 09/03 13:41
HtcNewOne: 不過還沒有修 再看看有無相關解釋函令吧 09/03 13:41
ertie913: 感謝M7大的意見 修法意見我再找找 09/03 19:17
beaanchor: 60日吧,現在勞檢員那麼少,14日是要讓人過勞死嗎 09/03 20:13
beaanchor: 而且一個是「處理情形」,一個是「檢查結果」,我認為 09/03 20:15
beaanchor: 勞條檢查員既是專司勞動基準法的檢查,應該先適用勞基 09/03 20:16
beaanchor: 法,至於職安檢查員的部分則是回歸勞檢法比較合理。 09/03 20:17
HtcNewOne: 抱歉 剛好一邊在看別的法 沒看清楚就打錯 09/03 20:53
HtcNewOne: 是60日沒錯 09/03 20:53
ertie913: https://imgur.com/GhgO6zY.jpg 09/04 09:19
ertie913: 這是政府回應我的 09/04 09:20
HtcNewOne: 喔喔 所以是勞基法 後法優於前法適用 09/04 09:57
ertie913: 沒有補習班老師可以問問 ,感覺回覆的有點草率(個人感 09/04 10:18
ertie913: 覺) 09/04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