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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有關本件<106,訴,944>違法搜索後 所得違禁品如何處置之問題。 本件法院大多是在檢討 警察違法搜索其證據能力之有無的問題, 但違法搜索後該證據雖然非基於合法搜索不得扣押, 那應該是發還給予被告嗎? 依常理而論不太可能將違禁品(槍砲彈藥之類的) 又發還給被告,然後再次申請搜索票去搜索吧? 法院僅在判決內文說明: 「 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本案檢察官所舉事證之證 明力尚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尚不足以認定 被告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是本院無從形 成其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末查,本件尚有扣得如附表編號1 、9 所示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子彈,然被告被訴部分既經本 院為無罪之諭知,則上開手槍、子彈等本院亦無從為沒收之 宣告,併此說明。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8 、10至12所示之 物,與本案無涉,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或預備供被告為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 於最末段諭知不予沒收,卻未交代應如何處理? 想請問這是在刑事訴訟法有所規定,抑或是實務上另有其操作方式。 謝謝 附上本案全文判決: https://4fun.tw/x4q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50.205.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6043126.A.AAA.html ※ 編輯: Wait1012 (118.150.205.87), 09/04/2018 14:44:04 ※ 編輯: Wait1012 (118.150.205.87), 09/04/2018 14:44:58 ※ 編輯: Wait1012 (118.150.205.87), 09/04/2018 14:46:43
luluhihi: 會不會是被告有使用許可呢?09/04 17:04
binshin: 不就發還09/04 17:06
binshin: 31709/04 17:08
但將槍械或毒品發還給予被告有點難想像......
gn01263736: 檢察官另外聲請單獨沒收09/04 17:12
binshin: 推樓上09/04 17:38
所以要另外開啟一個沒收程序? ※ 編輯: Wait1012 (118.150.205.87), 09/04/2018 18:24:05
binshin: 4。可以參照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97號看看 09/04 18:35
Wait1012: 感謝bin 大 09/04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