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038321971 (EasonPAL)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財團法人捐助目的變更之疑問
時間Wed Sep 5 01:41:23 2018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各位大大,小弟最近讀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第三章中寫到,有關財團法人捐助目的變
更與捐助人當初的捐助目的不合,應依民法第62條規定駁回變更捐助章程的聲請。
小弟疑問是,民法第62條之要件是「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事項不具備」,我怎麼
看都與變更目的無關。後面兩頁又提到,民法62和63條,是以維持財團目的為要件,這是
民法62、63條體系解釋的結果嗎?如果是,是學說還是實務的解釋?雖然這本書有附實務
裁判的字號,但是太久遠了司法院網站查不到。希望各位神人能夠替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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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Wck: 舊判例要去判解函釋哪邊找 09/05 02:14
推 max5555559: 財團法人法應可能有相關條文? 09/05 09:48
推 sincereblack: 財團法人是他律法人,章程不得由董事會以決議變更 09/05 23:35
→ sincereblack: ,而需依62條,符合「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09/05 23:35
→ sincereblack: 法不具備」要件,由特定人向法院聲請「變更章程」 09/05 23:35
→ sincereblack: ,由法院作出准/駁的處分。財團的目的,是整個捐助 09/05 23:35
→ sincereblack: 財產的圭臬,若是聲請雖符合62要件得聲請變更章程 09/05 23:35
→ sincereblack: ,卻令財團目的無法達成,法院本不應准許,而應駁 09/05 23:35
→ sincereblack: .com/ceaLp2C.jpg 09/05 23:35
→ u038321971: 太感謝樓上這位大大了! 09/07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