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ilybeian: 民法1020之1 第2項? 09/10 15:08
推 crazy4041: 民法第1030條之3第一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 09/10 15:17
→ crazy4041: 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 09/10 15:17
→ crazy4041: 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是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09/10 15:17
→ overtop2: 多謝樓上兩位 懂了 09/10 15:23
→ andy78912: 順便想請問1030-3範圍比1020之1大很多,是不是變成1020 09/10 16:22
→ andy78912: 之1變得沒什麼用處? 09/10 16:22
推 mainjoey: 1020-1 => 離婚前 1030-3 => 離婚後 09/10 17:21
推 JACK1229: 法緒其實也不用記這麼多條文,假設情境會比較好容易理解 09/10 19:08
→ JACK1229: 未約定=兩人對半分,有特殊情況的收入不算=精神賠償 09/10 19:09
→ JACK1229: 意圖使婚姻關係一方所分配財產減少=全部追回歸零計算 09/10 19:10
→ JACK1229: 所以不管他賣了丙多少,歸零就是600萬的房子+200萬土地 09/10 19:10
→ JACK1229: 故得C正解 09/10 19:11
推 ally0305: 丙是外遇對象,所以依照原本價值(600+200)/2 09/11 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