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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題法緒問題 甲、乙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土地值 200 萬元,乙婚前和婚後財產均為0 甲婚後因車禍而取得 20 萬元的精神上損害賠償,後來甲有外遇,在和乙離婚前兩年, 為減少乙之剩餘財產之分配,將婚後所購一棟價值 600 萬元的房屋, 以 200 萬元賤價抛售予外遇對象丙。甲、乙離婚時,甲名下除有 200萬元賣屋所得存款, 尚有婚後購入價值 200 萬元的土地。乙得向甲請求多少剩餘財產分配? (A) 200 萬 (B) 210 萬 (C) 400 萬 (D) 410 萬 答案C 但我覺得A 想法: 由民法1030之1 撫慰金 和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乙向甲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應該(200+200)/2=200 不是要平均分配嗎? 而且甲賣給丙也只有得到200 不是600 為什麼(600+200)/2=4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87.84.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6561795.A.E5B.html
lilybeian: 民法1020之1 第2項? 09/10 15:08
crazy4041: 民法第1030條之3第一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 09/10 15:17
crazy4041: 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 09/10 15:17
crazy4041: 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是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09/10 15:17
overtop2: 多謝樓上兩位 懂了 09/10 15:23
andy78912: 順便想請問1030-3範圍比1020之1大很多,是不是變成1020 09/10 16:22
andy78912: 之1變得沒什麼用處? 09/10 16:22
mainjoey: 1020-1 => 離婚前 1030-3 => 離婚後 09/10 17:21
JACK1229: 法緒其實也不用記這麼多條文,假設情境會比較好容易理解 09/10 19:08
JACK1229: 未約定=兩人對半分,有特殊情況的收入不算=精神賠償 09/10 19:09
JACK1229: 意圖使婚姻關係一方所分配財產減少=全部追回歸零計算 09/10 19:10
JACK1229: 所以不管他賣了丙多少,歸零就是600萬的房子+200萬土地 09/10 19:10
JACK1229: 故得C正解 09/10 19:11
ally0305: 丙是外遇對象,所以依照原本價值(600+200)/2 09/11 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