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9715234 (雞蓉玉米湯)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警職法與刑事訴訟法
時間Thu Sep 27 23:34:29 2018
Q1:
最近拜讀程x老師的警察法規3.0
在其274頁注24:本條之檢查交通工具要件為"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
經合義務性裁量為之。因此,依此規定從事檢查交通工具之"置物箱或後車箱",必須合於
前述要件,始得為之(警職法第8條)
這不就是無令狀搜索?藉盤查之名行搜索之實?
而那句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不就是表明犯罪並未發生
如果將犯罪分為犯罪前、犯罪時、犯罪後
後兩者可能屬於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的規範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自然沒有問題
但程X似乎認為警職法第8條可用來"檢查"交通工具
或者他所定義的檢查與我所想不同,僅為目視檢查等
但若為目視檢查要此條文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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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紀X的2018一般警察特考刑事訴訟法總複習
第88頁寫道:學者及部分實誤認為,附帶搜索之目的在於避免執法者之生命身體安全受到威
脅,以及避免受拘捕人及時湮滅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應依目的性
限縮於被告受拘捕時正在使用之交通工具。因此,當警方從汽車副駕駛座手套箱查獲槍枝
時,車主在此之前已被拖出車外予以逮捕並上銬,不符合附帶搜索之執行範圍。
這段我實在無法理解,逮捕一定是發生在車外,照這段的說法不就永遠不能搜索所使用之
交通工具了?難道我又理解錯誤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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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kiwaki: Q2=乖乖去聲請搜索票 09/28 00:05
→ ea9715234: 啊...Q2那題是現行犯 沒寫到抱歉 09/28 00:09
→ inrain: 警職法都只有行政上的效力 所謂的檢查 僅能用目視 09/28 00:14
→ inrain: 如果有用手去翻阿什麼的 就是違法了 09/28 00:14
→ wakiwaki: 現行犯與否不影響 搜索本以令狀為原則 130無令狀為例外 09/28 00:15
→ wakiwaki: 學說依規範目的限縮適用空間可以理解 09/28 00:15
推 inrain: 不知道你拜讀的書第七條有沒有寫到同行適不適用提審法呢 09/28 00:17
→ ea9715234: 回樓上 有適用提審喔~ 09/28 00:21
推 luismars: 紀綱有放解題在水管上呀,印象有說明附帶搜索怎麼解。 09/28 01:49
噓 er118486: 不推這2本 09/28 09:09
推 Friess: 逮捕也可以在車內,用131I逮捕後,再搜車子 09/28 09:28
→ ming802932: 樓上…131I 是入屋吧? 09/28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