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james0326123 (土城阿信)》之銘言: : Hi不好意思各位律師司法官 : 我有個民法問題想請教一下 : 甲丙同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A屋,後來丙死亡了,由繼承人丁繼承,但丁不知道甲丙同 : 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後來無償贈與於善意之庚了 : 那這樣甲可不可以向庚主張類推民法183條之規定 要求返還A 屋 : 因為老師解題沒提到這個 : 所以讓我蠻疑惑的 : 到底可不可以用 : 謝謝各位 : 這問題還蠻有趣的,本題庚已經善意取得A屋所有權,所以甲不能依民法第767條 請求庚返還A屋。此時甲能不能退而求其次,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規定向庚請求 返還A屋?從民法第183條的要件來推敲,必須「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 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時,該第三人才負返還責任。 通常在有償處分他人之物的情形,受損人可以依不當得利向受領人請求返還所受 利益,因此對於受領人與第三人間既存有效的法律秩序,並沒有破壞的必要,所 以這種時候受損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返還標的物。但在受損人無法向受領人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情形(例如無償行為,受領人並未受有利益而不成立不當得 利),受損人將會陷入「求償無門、自認倒霉」的窘境,因此立法者考量第三人 並未付出任何代價(無償),交易安全受保護之期待較低,所以例外讓受損人可 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返還(民法第183條)。簡單來說,於受損人「很可憐」而且 第三人「沒有付出任何代價」的時候,立法者選擇把利益從第三人處調整回去。 又於本件無償無權處分之情形,王澤鑑教授認為,因為丁自始未取得A屋所有權, 故丁並未將「其所受者讓與」於庚,因此應類推適用本條規定而非直接適用。 但有趣的是,如果說民法第183條所考量者,係受損人無法藉由不當得利制度回復 其損害,那是否應該考量受損人主觀上的故意,像是民法第180條第2到4款,對於 因故意而形成之給付型不當得利,均不允許受損人請求返還,則於此種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倘受損人自己造成風險(例如本案的甲自己把A屋通謀虛偽登記在丙的 名下),是否還有類推適用的必要,確實滿值得思考的(但我目前也沒答案)。 一點淺見,還請各位不吝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13.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8111857.A.A72.html
alegria: 推老師! 09/28 13:43
cocolaw: 謝謝老師解說! 09/28 14:19
james0326123: 老師你好 我是原po 所以照老師所述 這題並不會用到 09/28 14:53
james0326123: 87條但書的規定是嗎,這題好像是民國76年左右律師 09/28 14:53
james0326123: 還是司法官的考題擷取,因為學校的老師解題時完全 09/28 14:53
james0326123: 沒提到183 讓我們幾位同學感到疑惑 09/28 14:53
james0326123: 也謝謝老師的解答 09/28 14:53
這題在「甲得否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庚返還A屋」時,會用到87條第1項但書。 也就是庚得主張「甲、丙間之行為有效,丙係A屋所有人,丁得繼承A屋所有權, 故丁將A屋贈與於庚係有權處分,故庚取得A屋所有權。」此時甲不得以「甲、丙 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對抗之。但王澤鑑教授認為,丁亦得依民法第759條之1 第2項但書善意取得A屋所有權,基於善意取得乃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故此處適用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之實益不大。 至於「甲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請求庚返還A屋時」,既然以A屋所有權已經為庚取得 為前提,此時庚主張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認為自己係A屋所有人並無實益,這邊我認 為就沒有討論的必要,畢竟民法第183條某程度是「保護交易安全的例外規定」。
hweijh: 好文推一個,想説個意見,個人認為這個題目的雖然係以通 09/28 15:29
hweijh: 謀虛偽、自己的行為將房子表面上移轉出去,進而創造這樣 09/28 15:29
hweijh: 的風險,但回歸利益取除的觀點的話,主觀既是例外考量因 09/28 15:29
hweijh: 素,恐怕尚難與180所指不法原因相類比 09/28 15:29
其實這也是我最後一個問題沒有答案的原因,到底甲自己創造風險的時候, 是不是就沒有調整不當得利的必要性?民法第180條除了第1款外,大多以甲 「明知」或「不法」為要件,則於甲丙通謀虛偽之情形,是否有必要依此法理 加以限制?確實有很大的思考空間。
brella: 老師好 09/28 18:23
嗨~ ※ 編輯: perstoocute (223.140.144.98), 09/28/2018 22:44:30
damonwhk: 感謝解說,非常清楚。個人認為在這種情形,沒有以保護 09/29 13:07
damonwhk: 交易安全為由保護甲的必要,畢竟一開始破壞交易安全秩 09/29 13:07
damonwhk: 序的就是甲。 09/29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