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legria: 推老師! 09/28 13:43
推 cocolaw: 謝謝老師解說! 09/28 14:19
推 james0326123: 老師你好 我是原po 所以照老師所述 這題並不會用到 09/28 14:53
→ james0326123: 87條但書的規定是嗎,這題好像是民國76年左右律師 09/28 14:53
→ james0326123: 還是司法官的考題擷取,因為學校的老師解題時完全 09/28 14:53
→ james0326123: 沒提到183 讓我們幾位同學感到疑惑 09/28 14:53
→ james0326123: 也謝謝老師的解答 09/28 14:53
這題在「甲得否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庚返還A屋」時,會用到87條第1項但書。
也就是庚得主張「甲、丙間之行為有效,丙係A屋所有人,丁得繼承A屋所有權,
故丁將A屋贈與於庚係有權處分,故庚取得A屋所有權。」此時甲不得以「甲、丙
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對抗之。但王澤鑑教授認為,丁亦得依民法第759條之1
第2項但書善意取得A屋所有權,基於善意取得乃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故此處適用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之實益不大。
至於「甲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請求庚返還A屋時」,既然以A屋所有權已經為庚取得
為前提,此時庚主張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認為自己係A屋所有人並無實益,這邊我認
為就沒有討論的必要,畢竟民法第183條某程度是「保護交易安全的例外規定」。
推 hweijh: 好文推一個,想説個意見,個人認為這個題目的雖然係以通 09/28 15:29
→ hweijh: 謀虛偽、自己的行為將房子表面上移轉出去,進而創造這樣 09/28 15:29
→ hweijh: 的風險,但回歸利益取除的觀點的話,主觀既是例外考量因 09/28 15:29
→ hweijh: 素,恐怕尚難與180所指不法原因相類比 09/28 15:29
其實這也是我最後一個問題沒有答案的原因,到底甲自己創造風險的時候,
是不是就沒有調整不當得利的必要性?民法第180條除了第1款外,大多以甲
「明知」或「不法」為要件,則於甲丙通謀虛偽之情形,是否有必要依此法理
加以限制?確實有很大的思考空間。
推 brella: 老師好 09/28 18:23
嗨~
※ 編輯: perstoocute (223.140.144.98), 09/28/2018 22:44:30
推 damonwhk: 感謝解說,非常清楚。個人認為在這種情形,沒有以保護 09/29 13:07
→ damonwhk: 交易安全為由保護甲的必要,畢竟一開始破壞交易安全秩 09/29 13:07
→ damonwhk: 序的就是甲。 09/29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