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res1209: 如果罪疑唯輕那麼好用,像殺人、重傷、傷害這種的就不10/15 15:29
→ ceres1209: 會那麼麻煩了,提供帳戶的也不能判幫助詐欺了10/15 15:29
樓上您提供的想法是,需要經過證據攻防後,如果無法達到毫無懷疑的有罪判決確信,謝
案就是下276或185II
※ 編輯: birderent (111.248.154.214), 10/15/2018 15:37:18
→ luluhihi: 凡涉及主觀內心難以客觀判斷的事項,全都罪疑惟輕? 10/15 16:01
應該是說,客觀的事證所表現出來對應到行為人的主觀想法,如果無法達到一致的判斷
,就應該選擇有利被告的判斷。對應到謝案中,刑法185II V.S 刑法271的話,結論就是,
185II
※ 編輯: birderent (111.249.18.138), 10/15/2018 16:26:04
不好意思,我的學長說我表達有錯誤,我重新說明,簡單說,罪疑唯利被告原則就是,在
各案中,有無罪與有罪的兩種,如謝案有人覺得刑法271無罪,有人覺得成立271,但,
因為無法達到一致認定成立271,就應該選擇有利被告的無罪。
※ 編輯: birderent (111.249.18.138), 10/15/2018 16:50:40
※ 編輯: birderent (111.249.18.138), 10/15/2018 17:06:38
推 Saaski: 阿砲說這讚 10/15 17:44
推 charles226: 阿砲XDDD 10/15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