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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前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與第11條的差異? 我原本以為 第10條的『依法停職』是如服務法第13條四項的“先行停職”; 第11條所謂的『受停職處分』是指如懲戒法第4條及第5條 但後來看保訓會函釋(103.4.17公保字1030005398號函)卻指出保障法第10條所謂的『依法停職』包括懲戒法4、5條及保障法18條及服務法13條四項 突然變成不太懂保障法10、11條如何區分,相關函釋和參考書也都去找了但還是不甚理解,想請教有無前輩能從定義上區分並舉例說明呢? 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G-H86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141.2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9594881.A.D48.html
chesterhe: 10條對應的就如上函釋 11是對應可透過司法救濟撤銷 或 10/15 18:35
chesterhe: 職權撤銷 如考績免職、懲戒法之職權停職 10/15 18:37
thpst89105: 我是看有沒有做行處啦,不過也不知道有沒有那種依法也 10/15 18:40
thpst89105: 要做行處的 10/15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