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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如題 擬制傳聞同意(刑訴159-5 第二項) 最近看到 解題書(黎律實戰解題2018版 頁8-39)及教科書(林鈺雄刑訴上冊八版 頁539) 都認為擬制的傳聞同意可以再為爭執追復,「但必須以當事人不為異議係出於『不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應該都是引最高法院101台上6378判決 但是159-5第二項的擬制同意以「知有159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為要件之一 讓我有個疑問:這樣不會互相矛盾嗎? 當事人要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才有可能成立擬制同意,而擬制同意可以爭執,但是要爭執卻又以不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為前提 再回去看判決又提到:如果當事人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不為異議,即已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自不容許再為爭執 我聽過的說法大部分都是認為擬制同意可以再爭執 但何賴傑老師的文章似乎有認為明示或擬制同意原則均不得爭執 搞得我好亂啊 最後想問: 1、擬制同意可不可以爭執追復? 2、擬制同意是不是以「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為成立要件? 手機排版亂請見諒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9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180.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9784620.A.987.html
kilof: 是不是積極同意還是消極默示的差別 10/17 22:34
ericbaker: 因為實務在用2項的時候,不會先問你是不是知道有159條 10/18 00:11
ericbaker: ,不然就是用1項了。所以會變成等到當事人等之後復為爭 10/18 00:11
ericbaker: 執時,才回頭去看你當時是不是已經知道有159條。結果當 10/18 00:11
ericbaker: 然會造成當當事人確實不知有159條的情形時,從一開始就 10/18 00:11
ericbaker: 不生擬制的效果,嚴格來講這個也不算是同意的撤回。因 10/18 00:11
ericbaker: 為他們在爭執的是當初的未異議自始就不生擬制同意的效 10/18 00:11
ericbaker: 果。 10/18 00:11
ejdragon: 大概懂e大的意思了 10/18 07:22
ejdragon: 看何賴傑老師的文章也有提到有些實務似乎有意不討論「 10/18 07:22
ejdragon: 知有159第一項不得為證據的情形」這個要件 10/18 07:22
ejdragon: 感恩 10/18 07:22
phillipm0686: 「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該是可以爭執的條件, 10/19 08:36
phillipm0686: 而當事人知不知道也是用推定的,不可能有上帝視角 10/19 08:37
phillipm0686: 完全確定當事人知不知道 10/19 08:37
phillipm0686: 如果當事人有請律師,那一定不能主張不知道 10/19 08:37
phillipm0686: 但如果沒請律師,偵查人員又沒有說明的話,那就推定 10/19 08:38
phillipm0686: 不知道之類的? 10/19 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