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jdragon (inindergg)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刑訴-擬制傳聞同意
時間Wed Oct 17 21:56:57 2018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如題
擬制傳聞同意(刑訴159-5 第二項)
最近看到
解題書(黎律實戰解題2018版 頁8-39)及教科書(林鈺雄刑訴上冊八版 頁539)
都認為擬制的傳聞同意可以再為爭執追復,「但必須以當事人不為異議係出於『不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應該都是引最高法院101台上6378判決
但是159-5第二項的擬制同意以「知有159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為要件之一
讓我有個疑問:這樣不會互相矛盾嗎?
當事人要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才有可能成立擬制同意,而擬制同意可以爭執,但是要爭執卻又以不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為前提
再回去看判決又提到:如果當事人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不為異議,即已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自不容許再為爭執
我聽過的說法大部分都是認為擬制同意可以再爭執
但何賴傑老師的文章似乎有認為明示或擬制同意原則均不得爭執
搞得我好亂啊
最後想問:
1、擬制同意可不可以爭執追復?
2、擬制同意是不是以「知道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為成立要件?
手機排版亂請見諒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M9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180.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9784620.A.987.html
→ kilof: 是不是積極同意還是消極默示的差別 10/17 22:34
推 ericbaker: 因為實務在用2項的時候,不會先問你是不是知道有159條 10/18 00:11
→ ericbaker: ,不然就是用1項了。所以會變成等到當事人等之後復為爭 10/18 00:11
→ ericbaker: 執時,才回頭去看你當時是不是已經知道有159條。結果當 10/18 00:11
→ ericbaker: 然會造成當當事人確實不知有159條的情形時,從一開始就 10/18 00:11
→ ericbaker: 不生擬制的效果,嚴格來講這個也不算是同意的撤回。因 10/18 00:11
→ ericbaker: 為他們在爭執的是當初的未異議自始就不生擬制同意的效 10/18 00:11
→ ericbaker: 果。 10/18 00:11
→ ejdragon: 大概懂e大的意思了 10/18 07:22
→ ejdragon: 看何賴傑老師的文章也有提到有些實務似乎有意不討論「 10/18 07:22
→ ejdragon: 知有159第一項不得為證據的情形」這個要件 10/18 07:22
→ ejdragon: 感恩 10/18 07:22
推 phillipm0686: 「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該是可以爭執的條件, 10/19 08:36
→ phillipm0686: 而當事人知不知道也是用推定的,不可能有上帝視角 10/19 08:37
→ phillipm0686: 完全確定當事人知不知道 10/19 08:37
→ phillipm0686: 如果當事人有請律師,那一定不能主張不知道 10/19 08:37
→ phillipm0686: 但如果沒請律師,偵查人員又沒有說明的話,那就推定 10/19 08:38
→ phillipm0686: 不知道之類的? 10/19 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