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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憲法題 我的擬答(獻醜了 >/////<) 有錯請狠狠鞭打( 啊~~~啊~~~ <3 <3 <3 ) (一)法院應依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於個案中綜合判斷 1. 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人格權亦為憲法所保障, 法院應就基本權衝突予以 綜合判斷: (1) 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又按司法 院釋字(下稱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言論之目的,在於「表現自我」 、「溝通意見」、「發見真理」與「健全政治制度」。在學理上又有認 為,言論等自由與憲法第14條之集會結社自由,通稱為「表意自由」, 乃為與展現人格不可或缺重要的一環,故憲法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2) 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設有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其目的應在於保護相對 人之人格權。惟第311 條就表意人之言論設有例外不罰之規定,惟應與 公益事項有關: a. 表意人為單純陳述事實或為善意之評論 b. 表意人已善盡查證義務而為言論 c. 於議會中之答辯或基於自衛所為合理之自辯 d. 關於重大公益事項所為之言論 (3) 在數基本權互相衝突時(如題旨中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衝突),應如何 衡量孰輕孰重之問題,法院審查時應注意下列情形: a. 權利之本質、權利受影響之範圍、 時間、程度,以及是否有可回復 性為判斷。 b. 如為政治性言論、學術性言論等高價值言論 ,則為高價值言論,應 受最大保護; 如係商業性言論甚或仇恨性言論等,僅能受到中等保 障及低度保障(釋字第414號解釋意旨參照)。 c. 言論人之評論是否出於善意,陳述之言論是否為事實? d. 表意人是否已經善盡自己窮盡查證之義務, 而信其訊息為真實而轉 述? e. 表意人是否因不得已情形,出於自衛、自辯而為言論。 f. 涉及者為重大公益?或僅為個人私領域(私德事務)? 2. 如經判斷後難以判斷何者較受保護,或保護程度應相當者, 此時依刑法之謙 抑性原則, 應肯認此時應著重保護表意人之言論自由,是以,即不得依刑法 規定予以相繩。 3. 綜上, 法院就此應參酌上述因素解釋並適用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規定,並就個 案情形予以綜合判斷,以符合憲法保護言論自由之本旨。 (二) 1. 釋憲主旨: 「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2. 程序部分: (1) 按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之解釋意旨,依憲法第80 條之規定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又各級法院法官於審判時,就適用 之法律有違憲確信時,應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憲法 (惟若是最高法院法官,則得直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5條第2項聲請之)。 (2) 依題旨,法官於審判時,發現系爭法律牴觸憲法,且如已達違憲確信, 應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 法。 3. 實體部分: (1) 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a. 依釋字第432號、第545號解釋意旨, 憲法有「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即規範之意義非難以理解,為由相對人所能預見, 且得由司法機 關判斷者。又就專業事項之意義,如能由專業團體理解判斷者, 仍 與明確性原則相符。 b. 按題旨,系爭規定使用「侮辱」為要件,雖實務上對於侮辱, 係指 以不當之言語或行為侮辱相對人, 使相對人之人格或尊嚴受到貶損 者而言。惟所謂侮辱一詞其意義本難以理解, 且相對人亦難有預見 性,且司法機關在審查時,就相似案件是否構成侮辱, 向有截然不 同之見解,顯然欠缺可審查性。是以, 系爭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明 確性原則」不符。 (2) 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a. 按系爭法規之目的,應在於保護相對人之人格權, 而其採用刑罰作 為其手段,固然有助於目的之實現(參酌釋字第476號解釋意旨, 比 例原則須符合適當性原則(手段有助於實現目的)、必要性原則(須為 最小侵害性)以及衡平性原則(保護與侵害不得顯失均衡)), 然就系 (註:這邊釋字插入時點不太好,但發現時已經來不及收手了...QQ) 爭規定限制者,乃特定言論之表達, 性質上已經涉及基本權核心之 限制,且其採用刑罰,不可謂不重, 故在必要性原則的審查上,應 該認為至少採取中度審查標準(手段與目的必須有實質性的關聯) , 而不能僅採低度審查標準(手段與目的僅要求合理關聯性即可) ,然 採行政罰之處罰,亦能達到喝止之相當成果。職此以言 ,是否仍須 採取較激烈的刑罰方式作為手段,實有疑義, 是以,不能謂系爭規 定手段與目的間已經達到實質關聯性的關係,亦即, 系爭規定不符 合「必要性原則」之要求,而與「比例原則」有違。 b. 承前,系爭規定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牴觸憲法保障 言論自由之意旨。 4. 綜上,就本件法律違憲疑義問題,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三) (註:這題寫很爛...先跳去寫行政法...回頭只剩5分鐘 -.- 我不知道我在寫什麼) 1. 按釋字第725號解釋,宣告定期違憲,聲請人就確定判決,得聲請非常上訴救 濟。 2. 又雖非同一聲請案件,惟相同法律被宣告違憲者,仍得聲請非常上訴救濟。 3. 故: (1) 乙於第一件確定後,因乙為聲請人,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2) 乙於第二件確定後,因為是相同法律被宣告違憲,仍得提起非常上訴救 濟。 寫完(一)加(二)大約過了1小時50分鐘 (扣掉審題,應該是寫了1小時30分鐘) 另外(三)的30分沒了幫R.I.P一下 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67.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0238524.A.17F.html ※ 編輯: pinhanpaul (1.171.67.62), 10/23/2018 04:03:05
silversteven: 我是先區分評論性言論和事實陳述 評論性言論依據美 10/23 05:52
silversteven: 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絕對的保障 德國法受合理評論原則 10/23 05:52
silversteven: 的拘束 本案要我擔任當事人的律師 當然是希望法官 10/23 05:52
silversteven: 把本案當成是評論性言論 受較嚴格的言論自由保障 10/23 05:52
silversteven: 第一小題倒是完全沒有論到言論價值的高低 10/23 05:54
silversteven: 你的分類上似乎一開始就把他當成是事實陳述來論 用 10/23 05:55
silversteven: 真正惡意原則檢驗了 我覺得有點太快跳入結論了 10/23 05:55
chinghsu: 有不真實惡意的公然侮辱? 10/23 07:53
是指善意的公然侮辱嗎,我看不太懂,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答案寫成這樣 (也許對於重大政治爭議,向政府公署辱罵,可以被視為政治性言論而受憲法包容?)
silversteven: 如果把該言論評價成評論性言論 那根本不應該用真正 10/23 08:04
silversteven: 惡意原則檢驗 蓋評論本來就沒有正確與否的區分 事 10/23 08:04
silversteven: 實陳述才有 10/23 08:04
你是對的。我沒想到就直接混一起權衡了,看起來答案有點落漆,希望分數不要太糟糕
a1234zyx: 第一小題幾乎沒帶到本案有點可惜,其實你寫出衝突調和 10/23 08:12
a1234zyx: 公式老師就知道你知道點了,在用本案給的內容是不是污 10/23 08:12
a1234zyx: 辱去討論 10/23 08:12
寫完發現弄太久了,就沒特別涵攝本案,且看到題目是問法院如何適用,以為只要寫出抽 象檢驗步驟就好。但現在回想起來,有點背部發涼
a1234zyx: 第三小題好像研究所出過類似的,目前檢討失效實務上並 10/23 08:14
a1234zyx: 沒有出現及於聲請人的解釋,你只能寫否定說或是類推177 10/23 08:14
a1234zyx: .185 10/23 08:14
憲法好棒之我愛人權派一定是要把答案掰彎成可以救濟呀
zison: 推一個 10/23 08:28
被推推了 >/////<
kyz: 我在第一小題有提及侮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應根據社會風情 10/23 11:32
kyz: 調整見解,所以不成立刑法上的侮辱。且根據釋字656尚有民事 10/23 11:32
kyz: 回復名譽等方法可資用,故基於刑法謙益性與最後手段性 10/23 11:33
kyz: 用刑事法處理民事人格權侵害,有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比例原 10/23 11:34
kyz: 則。故法官應依合憲性解釋而不成立309公然侮辱 10/23 11:34
你寫得有道理(不過第二題子題已經問到明確性原則了?似乎有重複?) 竟沒有想到656...
nk10: 509可用在公然侮辱嗎? 10/23 12:10
不知道可不可以套用,509是針對毀謗,但是題目問到言論侵害他人人格,第一時間想到就 是509
pbk5547: 第三小題的(2)我是寫上訴第三審 10/23 12:26
可是題目說已經確定了
aaaaaz22: 推。第一題沒有你寫的這麼詳細,覺得題目問的太抽象了.. 10/23 12:34
aaaaaz22: .但也用合憲性解釋處理他。 10/23 12:34
這種「如何審理」、「如何適用」、「如何裁判」的問法,感覺都有很多面向可答 很想全部都寫,但一定沒時間,挑一個寫,又怕出題者根本不是要問這個 例如問甲車行受乙公路局委託代辦驗車,請問甲乙間法律關係? 應該回答「這是行政契約關係」、「這是行政委託關係」、還是去檢討「這不是私經濟行 為,這是公權力行為」?要不要論甲是受託行使公權力(要不要論甲不是行政助手等)? 又或是問某某人就題旨得為如何主張以資救濟,應該從程序法面向回答「可以提起OO訴 訟救濟」,還是從實體法回答「可以主張OO法律上權利」呢? 也許答案是預設要應考人回答程序法,但只寫實體法,就沒分了 如果反過來,只寫程序法答案,但出題者想看實體法抗辯,也沒分了 如果保守點兩邊都寫了,篇幅一定變小,分數就縮水了 如果不想讓篇幅變小,用的時間就多了,其他題能寫的就少了,最後分數還是縮水了 題目問方式抽象問的範圍大,真的很惱人 以上只是個萬年考生的碎念~~ ※ 編輯: pinhanpaul (117.56.41.76), 10/23/2018 16:22:05
soqqcat: 應該是程序一路寫到實體。實際上的訴訟案件不都是這樣進 10/23 17:27
soqqcat: 行嗎? 10/23 17:27
pinhanpaul: 是啊。。。但考試時間少;這樣篇幅變小且可能不是點 10/23 17:34
soqqcat: 直接涵攝重點比較好,覺的還可以再精簡。 10/23 17:36
pinhanpaul: 謝謝寶貴建議!練習很久了,但很多時候仍然太戀戰了 10/23 17:50
補充: 另涉及誹謗罪之言論具有高度公益性時,如涉及評論對象為公眾人物或具重大公益性之事 件時,尚應審酌有無刑法第311條第3款適當評論原則之適用,以賦予此類言論更大之容許 空間。蓋評論與陳述事實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評論則僅為主觀之價值判 斷,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其事實客觀已明、或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甚或行為人主觀上未以某一事實確為真實進而指摘或傳述,其後所進行之評論,本於 保障言論自由及維護公共利益之觀點,益應保障此種意見發表不受刑罰制裁,是刑法第 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其中評論之適當與否,因多元民主社會對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包容,而普受言論自由保障, 並藉由言論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越辯越明,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縱屬不留餘地或尖酸 刻薄,甚至偏激非中立之意見表達,均應受憲法保障,亦即,於適當評論原則之運用上, 非著眼表意人之評論或意見表達採取何種字眼或形容詞,尤其面對偏激、非中立之評論, 除使發言者藉以傳達對於系爭議題之強烈關心外,亦可能使受話者從漠不關心轉為願意傾 聽之態度,而使非主流意見得與主流意見相互抗衡,進而使公眾得以判斷何類意見方為社 會信賴、接受。苟行為人非以毀損受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或兼有維護公共利益之時 ,應認該類評論已符合「善意」之要件,因評論對象倘為政府官員、公眾人物、大型企業 或公益組織時,彼等掌握社會較多之權力或資源分配,對於相對弱勢者之意見表達,本應 以較大程度之容忍,而彼等所言所行,動輒與公共利益攸關,亦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 驗或民主機制之制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80號刑事裁定(隨手找的字號,很多一樣的見解) ※ 編輯: pinhanpaul (117.56.41.76), 10/24/2018 17:10:39 ※ 編輯: pinhanpaul (1.163.67.9), 12/18/2018 03:53:27 ※ 編輯: pinhanpaul (1.163.67.9), 12/18/2018 03: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