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ilversteven: 我是先區分評論性言論和事實陳述 評論性言論依據美 10/23 05:52
→ silversteven: 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絕對的保障 德國法受合理評論原則 10/23 05:52
→ silversteven: 的拘束 本案要我擔任當事人的律師 當然是希望法官 10/23 05:52
→ silversteven: 把本案當成是評論性言論 受較嚴格的言論自由保障 10/23 05:52
→ silversteven: 第一小題倒是完全沒有論到言論價值的高低 10/23 05:54
→ silversteven: 你的分類上似乎一開始就把他當成是事實陳述來論 用 10/23 05:55
→ silversteven: 真正惡意原則檢驗了 我覺得有點太快跳入結論了 10/23 05:55
推 chinghsu: 有不真實惡意的公然侮辱? 10/23 07:53
是指善意的公然侮辱嗎,我看不太懂,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答案寫成這樣
(也許對於重大政治爭議,向政府公署辱罵,可以被視為政治性言論而受憲法包容?)
推 silversteven: 如果把該言論評價成評論性言論 那根本不應該用真正 10/23 08:04
→ silversteven: 惡意原則檢驗 蓋評論本來就沒有正確與否的區分 事 10/23 08:04
→ silversteven: 實陳述才有 10/23 08:04
你是對的。我沒想到就直接混一起權衡了,看起來答案有點落漆,希望分數不要太糟糕
推 a1234zyx: 第一小題幾乎沒帶到本案有點可惜,其實你寫出衝突調和 10/23 08:12
→ a1234zyx: 公式老師就知道你知道點了,在用本案給的內容是不是污 10/23 08:12
→ a1234zyx: 辱去討論 10/23 08:12
寫完發現弄太久了,就沒特別涵攝本案,且看到題目是問法院如何適用,以為只要寫出抽
象檢驗步驟就好。但現在回想起來,有點背部發涼
→ a1234zyx: 第三小題好像研究所出過類似的,目前檢討失效實務上並 10/23 08:14
→ a1234zyx: 沒有出現及於聲請人的解釋,你只能寫否定說或是類推177 10/23 08:14
→ a1234zyx: .185 10/23 08:14
憲法好棒之我愛人權派一定是要把答案掰彎成可以救濟呀
推 zison: 推一個 10/23 08:28
被推推了 >/////<
推 kyz: 我在第一小題有提及侮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應根據社會風情 10/23 11:32
→ kyz: 調整見解,所以不成立刑法上的侮辱。且根據釋字656尚有民事 10/23 11:32
→ kyz: 回復名譽等方法可資用,故基於刑法謙益性與最後手段性 10/23 11:33
→ kyz: 用刑事法處理民事人格權侵害,有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比例原 10/23 11:34
→ kyz: 則。故法官應依合憲性解釋而不成立309公然侮辱 10/23 11:34
你寫得有道理(不過第二題子題已經問到明確性原則了?似乎有重複?)
竟沒有想到656...
推 nk10: 509可用在公然侮辱嗎? 10/23 12:10
不知道可不可以套用,509是針對毀謗,但是題目問到言論侵害他人人格,第一時間想到就
是509
→ pbk5547: 第三小題的(2)我是寫上訴第三審 10/23 12:26
可是題目說已經確定了
推 aaaaaz22: 推。第一題沒有你寫的這麼詳細,覺得題目問的太抽象了.. 10/23 12:34
→ aaaaaz22: .但也用合憲性解釋處理他。 10/23 12:34
這種「如何審理」、「如何適用」、「如何裁判」的問法,感覺都有很多面向可答
很想全部都寫,但一定沒時間,挑一個寫,又怕出題者根本不是要問這個
例如問甲車行受乙公路局委託代辦驗車,請問甲乙間法律關係?
應該回答「這是行政契約關係」、「這是行政委託關係」、還是去檢討「這不是私經濟行
為,這是公權力行為」?要不要論甲是受託行使公權力(要不要論甲不是行政助手等)?
又或是問某某人就題旨得為如何主張以資救濟,應該從程序法面向回答「可以提起OO訴
訟救濟」,還是從實體法回答「可以主張OO法律上權利」呢?
也許答案是預設要應考人回答程序法,但只寫實體法,就沒分了
如果反過來,只寫程序法答案,但出題者想看實體法抗辯,也沒分了
如果保守點兩邊都寫了,篇幅一定變小,分數就縮水了
如果不想讓篇幅變小,用的時間就多了,其他題能寫的就少了,最後分數還是縮水了
題目問方式抽象問的範圍大,真的很惱人
以上只是個萬年考生的碎念~~
※ 編輯: pinhanpaul (117.56.41.76), 10/23/2018 16:22:05
推 soqqcat: 應該是程序一路寫到實體。實際上的訴訟案件不都是這樣進 10/23 17:27
→ soqqcat: 行嗎? 10/23 17:27
→ pinhanpaul: 是啊。。。但考試時間少;這樣篇幅變小且可能不是點 10/23 17:34
推 soqqcat: 直接涵攝重點比較好,覺的還可以再精簡。 10/23 17:36
→ pinhanpaul: 謝謝寶貴建議!練習很久了,但很多時候仍然太戀戰了 10/23 17:50
補充:
另涉及誹謗罪之言論具有高度公益性時,如涉及評論對象為公眾人物或具重大公益性之事
件時,尚應審酌有無刑法第311條第3款適當評論原則之適用,以賦予此類言論更大之容許
空間。蓋評論與陳述事實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評論則僅為主觀之價值判
斷,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其事實客觀已明、或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甚或行為人主觀上未以某一事實確為真實進而指摘或傳述,其後所進行之評論,本於
保障言論自由及維護公共利益之觀點,益應保障此種意見發表不受刑罰制裁,是刑法第
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其中評論之適當與否,因多元民主社會對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包容,而普受言論自由保障,
並藉由言論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越辯越明,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縱屬不留餘地或尖酸
刻薄,甚至偏激非中立之意見表達,均應受憲法保障,亦即,於適當評論原則之運用上,
非著眼表意人之評論或意見表達採取何種字眼或形容詞,尤其面對偏激、非中立之評論,
除使發言者藉以傳達對於系爭議題之強烈關心外,亦可能使受話者從漠不關心轉為願意傾
聽之態度,而使非主流意見得與主流意見相互抗衡,進而使公眾得以判斷何類意見方為社
會信賴、接受。苟行為人非以毀損受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或兼有維護公共利益之時
,應認該類評論已符合「善意」之要件,因評論對象倘為政府官員、公眾人物、大型企業
或公益組織時,彼等掌握社會較多之權力或資源分配,對於相對弱勢者之意見表達,本應
以較大程度之容忍,而彼等所言所行,動輒與公共利益攸關,亦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
驗或民主機制之制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80號刑事裁定(隨手找的字號,很多一樣的見解)
※ 編輯: pinhanpaul (117.56.41.76), 10/24/2018 17:10:39
※ 編輯: pinhanpaul (1.163.67.9), 12/18/2018 03:53:27
※ 編輯: pinhanpaul (1.163.67.9), 12/18/2018 03: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