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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敗這個我沒問題,但嚴重減損到底有沒有一個比較適合的定義呢? 網路上找到答案眾說紛云,有看到什麼自癒說或是復原說等等。 今天題目是問說「耳朵受到重擊,剩餘兩成的聽力」,我個人覺得是因為相 較於常人,當事人已經少了常人八成的聽力,生活上會有諸多不便,已達嚴重減損的地 步,故適用刑法上對於重傷的定義(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 下一小題則問說「鼻子被割去,但仍然可以呼吸及分辨氣味」,個人認為, 鼻子被割去為毀容,不能回覆原本之容貌,適用同條同項第六款規定。 想請教一下,我的觀念有錯誤的地方嗎?謝謝各位了。 ---- Sent from BePT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75.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0272756.A.CF6.html
zison: 你是說像佛地魔那樣? 10/23 13:48
adrian1993: 哈利....波特..... 10/23 16:15
fcz973: 有一種嚴重毀損叫法官覺得嚴重 10/23 16:41
luluhihi: 不治或難治 10/23 16:50
pinhanpaul: 有一種冷叫做媽媽覺得你冷 10/23 17:10
Saaski: 感覺你的觀念沒有錯,但這種題目就是這樣 10/24 05:03
Saaski: 嚴重不能一概而論(X) 有一種嚴重叫法官覺得嚴重(O) 10/24 05:05
Saaski: 例如胰臟被割一大塊,或是腎臟被偷一顆 10/24 05:07
Saaski: 算不算重傷都有判決支持,所以就...涵攝記得細緻一點這樣 10/24 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