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uluhihi: 我覺得甲乙丙都有優先購買權耶 10/26 10:53
推 DROT: 我覺得你說的有理~而且分管是使用收益~用來講有無優購權有點 10/26 11:02
→ DROT: 怪?? 10/26 11:03
→ edbslcw: 我覺得原po可以從104條的立法意旨來看 為使房地一體化 以 10/26 11:10
→ edbslcw: 達經濟使用之目的 故若使乙丙有優先購買權 而該建物所座 10/26 11:10
→ edbslcw: 落之甲分管所有土地與建物將無法達到104條之立法目的 10/26 11:10
推 edbslcw: 不確定我的回答是否正確 上面是我思考的一些方向給原po 10/26 11:11
→ edbslcw: 參考 10/26 11:11
推 aaaaaz22: 我猜是因為若讓共有人乙丙優購,仍然無法達成房地合一的 10/26 11:11
→ aaaaaz22: 目的吧。畢竟乙丙買了之後,仍然無法使用該屋的基地,因 10/26 11:11
→ aaaaaz22: 為基地部分分管給甲使用了。...以上是我猜的XD 10/26 11:11
→ aaaaaz22: 這樣加上你的文義解釋(共有人就是可以買)就肯否兩說了 10/26 11:12
→ aaaaaz22: ,考試的話結論倒是其次 10/26 11:12
→ aaaaaz22: 哈哈,慢e大一分鐘 10/26 11:12
推 edbslcw: 104年地特四等土法有一題類似題目也可以參考 10/26 11:18
推 chihchingho: 第一題賣的是共有物,共有人當然有優先購買權,第二 10/26 12:39
→ chihchingho: 題賣的又不是共有物房屋,土地共有人當然不會有優先 10/26 12:39
→ chihchingho: 購買權 10/26 12:39
推 chihchingho: 這題原PO和推文都想得太複雜了,賣的東西根本不一樣 10/26 12:41
推 aaaaaz22: 土104第1項「土地所有人」優購的解釋範圍,應容有爭議吧 10/26 13:08
推 TangKelly: 我之前看過兩家補習班解答 不太一樣 10/26 16:04
謝謝各位推文回覆,讓我知道比較多思考方向
另請問T大說兩家補習班解答不一樣是指原文題目還是104四等地特
能否分享~
謝謝e大說的題目,立刻去找了題目和擬答
發現網路上的擬答也是有兩個版本
http://goldensun.get.com.tw/exam/List.aspx
http://paochen520.pixnet.net/blog/post/62264245-104%E5%B9%B4%E5%9C%B0%E6%96%B9
※ 編輯: yoyostarrrzz (36.229.97.146), 10/26/2018 19:02:55
推 ptt0219: 題目出得不好,改為下列這樣子比較好: 10/26 23:59
→ ptt0219: (一)若甲同意將該宗土地之應有部分出售於第三人,何人有 10/26 23:59
→ ptt0219: 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10/27 00:00
→ ptt0219: 或是 10/27 00:02
→ ptt0219: (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將該宗土地之應有部分出售於第三人 10/27 00:02
→ ptt0219: 何人有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10/27 00:02
→ ptt0219: 10/27 00:03
→ ptt0219: 畢竟丁只有承租土地的某部分,並且在其上興建房屋而已。 10/27 00:04
推 sailla0212: 我覺得第一小題的擬答不夠充分,你可試著以誰優購的 10/28 00:51
推 sailla0212: 結果與立法意旨反推回去,結論應該就出來了 10/28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