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uluhihi: 民法177第二項 10/26 14:48
→ MagicGirl: 不真正無因管理?甲無義務管理他人事務,但無管理意思 10/26 14:55
→ MagicGirl: 有不法管理-為自己利益、與誤信管理-誤為自己事務 10/26 14:57
→ MagicGirl: 好像扯不起來耶 177II準用177I 乙得向甲請求 10/26 14:57
→ MagicGirl: 必要且有益費用、代清償之債務、損賠... 10/26 14:58
→ luluhihi: 甲明知票已經給乙,所以退錢是乙的事務,但甲竟擅自收下 10/26 15:04
→ luluhihi: 退錢 10/26 15:04
→ luluhihi: 乙於是可主張仍享有退錢的利益,要甲返還 10/26 15:05
→ MagicGirl: lulu大大 您對答案是本於確信 或僅是推論 10/26 15:28
→ MagicGirl: 好難懂 你說的又好像有點道理...只是本件管理行為 10/26 15:32
→ MagicGirl: 屬消極被動行為,跟所學無因管理之原型有違.... 10/26 15:33
→ bluesun: 第一題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 10/26 15:53
謝謝blue大大的問號
依80年第四次決議
因225II是規定損賠請求權,而土地徵收之補償費,雖非損賠請求,但可類推適用225II。
謝謝blue大大給的問號!
推 aaaaaz22: 第二題你列的3個都有機會成立,題目資訊不足... 10/26 17:29
資訊不足嗎!?
甲去買張學友演唱會的票,娛樂公司登記持有人姓名,並有當初甲之匯款帳號
甲不去了,原價轉讓票券給乙,乙完全知道票的情況,對票券權益並無任何不知
乙好死不死又因故不能去,心想開唱前,退票可得完全價額,所以乙向娛樂公司退票,
娛樂公司避免盜竊票券事由(怕乙偷票來退賺退費),致生糾紛,
故將退款退給原持票人甲。
乙要如何用法律向甲請求? 雖然現實上講講就可退了...但此為後話
債務不履行x 甲:我完全履行了阿,不能去你的原因 又不是我的原因
且乙購買二手票券,事前已知,無權利瑕疵擔保之違反
侵權責任x 甲:我又不是故意或過失,侵占你退款
又無違背公序良俗,侵害你利益。
不當得利x 甲:受損害ˇ、受利益ˇ,因果關係ˇ,但我們契約有效阿
受領利益無法律上原因?
票卷登記人是我 退給我本屬當然 有法律原因阿
無因管理? 我不會論述....^^||
→ aaaaaz22: 最有可能:179,依歸屬說動產已交付給乙,則其變得利益 10/26 17:29
→ aaaaaz22: (退款)自亦歸屬乙,卻由甲受領,可以179。 10/26 17:29
→ aaaaaz22: 其次:若該票約定當轉讓時,前手有變更登記或告知義務, 10/26 17:29
→ aaaaaz22: 甲竟故意違反而不作為,可能有184第1項後段,以及附隨義 10/26 17:29
→ aaaaaz22: 務違反(看情況甚至是從給付義務)的賠償責任。 10/26 17:29
→ aaaaaz22: 我對娛樂公司對甲給付是否已生清償退款效果感到好奇,希 10/26 17:29
→ aaaaaz22: 望能有強者補充QQ 10/26 17:29
※ 編輯: MagicGirl (218.161.39.113), 10/26/2018 19:29:01
推 ulycess: 1.票卷上面登記甲,應該認為甲是債權的準占有人,所以依 10/27 22:06
→ ulycess: 照310條娛樂公司把錢退給甲生清償效力 10/27 22:06
推 ulycess: 2.甲受有利益生因為他是債權準占有人,所以受有利益有法 10/27 22:08
→ ulycess: 律上原因 10/27 22:08
推 ulycess: 3.乙可以依照權利瑕疵擔保對甲行使債務不履行(353條) 10/27 22:15
推 aaaaaz22: 但公司明知目前占有並退票者非甲,甲仍是準占有人嗎? 10/28 10:17
推 ulycess: 想了幾天,或許應該用從給付義務來處理 10/29 07:17
推 fisher790722: 第二題用不當得利,因甲已不是票所有人,故受退票 11/08 13:44
→ fisher790722: 金額無法律上原因,其受退票金額亦造成乙無法受領 11/08 13:44
→ fisher790722: 該金額,之間有因果關係,成立 11/08 13:44
→ fisher790722: 補充,票登記人不等於票所有人,連不動產登記都只 11/08 13:46
→ fisher790722: 是推定為所有人,並非視為,所以這邊既然已經賣給 11/08 13:46
→ fisher790722: 乙,乙才是票的所有人,這邊的登記頂多是對抗要件 11/08 13:46
→ fisher790722: 而已 11/08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