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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甲賣A地給乙,但甲仍為登記名義人,乙為現正使用人, 而後A地被徵收,國家將補償金發給甲,乙無地可用,所受損失,照理應向甲求償。 乙該如何向甲請求? A:侵權行為x 因甲無任何故意或過失 不當得利x 乙受損害、甲受利益、但兩者間無因果關係,且甲乙間契約有效 債務不履行ˇ,依225I不可歸責甲之給付不能,甲免負給付義務 225II乙得向甲請求讓與該請求權,或甲交付其所受領之補償物! 題:甲向娛樂公司購買A票卷(動產)一張,娛樂公司登記A票卷為甲所有, 甲將A票卷賣給乙,乙因故不能使用,而將A票卷退給娛樂公司 但娛樂公司為免爭議(票卷遭竊),卻將退款退給甲,乙該如何向甲請求? 答:侵權行為x,甲無任何故意或過失 不當得利x,乙受損害、甲受利益,但兩者間無因果關係,且甲乙間契約有效 債務不履行x,甲早已履行完畢,而無歸責關係 乙還有什麼權利可以請求票卷之退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39.1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0535682.A.3A1.html
luluhihi: 民法177第二項 10/26 14:48
MagicGirl: 不真正無因管理?甲無義務管理他人事務,但無管理意思 10/26 14:55
MagicGirl: 有不法管理-為自己利益、與誤信管理-誤為自己事務 10/26 14:57
MagicGirl: 好像扯不起來耶 177II準用177I 乙得向甲請求 10/26 14:57
MagicGirl: 必要且有益費用、代清償之債務、損賠... 10/26 14:58
luluhihi: 甲明知票已經給乙,所以退錢是乙的事務,但甲竟擅自收下 10/26 15:04
luluhihi: 退錢 10/26 15:04
luluhihi: 乙於是可主張仍享有退錢的利益,要甲返還 10/26 15:05
MagicGirl: lulu大大 您對答案是本於確信 或僅是推論 10/26 15:28
MagicGirl: 好難懂 你說的又好像有點道理...只是本件管理行為 10/26 15:32
MagicGirl: 屬消極被動行為,跟所學無因管理之原型有違.... 10/26 15:33
bluesun: 第一題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 10/26 15:53
謝謝blue大大的問號 依80年第四次決議 因225II是規定損賠請求權,而土地徵收之補償費,雖非損賠請求,但可類推適用225II。 謝謝blue大大給的問號!
aaaaaz22: 第二題你列的3個都有機會成立,題目資訊不足... 10/26 17:29
資訊不足嗎!? 甲去買張學友演唱會的票,娛樂公司登記持有人姓名,並有當初甲之匯款帳號 甲不去了,原價轉讓票券給乙,乙完全知道票的情況,對票券權益並無任何不知 乙好死不死又因故不能去,心想開唱前,退票可得完全價額,所以乙向娛樂公司退票, 娛樂公司避免盜竊票券事由(怕乙偷票來退賺退費),致生糾紛, 故將退款退給原持票人甲。 乙要如何用法律向甲請求? 雖然現實上講講就可退了...但此為後話 債務不履行x 甲:我完全履行了阿,不能去你的原因 又不是我的原因 且乙購買二手票券,事前已知,無權利瑕疵擔保之違反 侵權責任x 甲:我又不是故意或過失,侵占你退款 又無違背公序良俗,侵害你利益。 不當得利x 甲:受損害ˇ、受利益ˇ,因果關係ˇ,但我們契約有效阿 受領利益無法律上原因? 票卷登記人是我 退給我本屬當然 有法律原因阿 無因管理? 我不會論述....^^||
aaaaaz22: 最有可能:179,依歸屬說動產已交付給乙,則其變得利益 10/26 17:29
aaaaaz22: (退款)自亦歸屬乙,卻由甲受領,可以179。 10/26 17:29
aaaaaz22: 其次:若該票約定當轉讓時,前手有變更登記或告知義務, 10/26 17:29
aaaaaz22: 甲竟故意違反而不作為,可能有184第1項後段,以及附隨義 10/26 17:29
aaaaaz22: 務違反(看情況甚至是從給付義務)的賠償責任。 10/26 17:29
aaaaaz22: 我對娛樂公司對甲給付是否已生清償退款效果感到好奇,希 10/26 17:29
aaaaaz22: 望能有強者補充QQ 10/26 17:29
※ 編輯: MagicGirl (218.161.39.113), 10/26/2018 19:29:01
ulycess: 1.票卷上面登記甲,應該認為甲是債權的準占有人,所以依 10/27 22:06
ulycess: 照310條娛樂公司把錢退給甲生清償效力 10/27 22:06
ulycess: 2.甲受有利益生因為他是債權準占有人,所以受有利益有法 10/27 22:08
ulycess: 律上原因 10/27 22:08
ulycess: 3.乙可以依照權利瑕疵擔保對甲行使債務不履行(353條) 10/27 22:15
aaaaaz22: 但公司明知目前占有並退票者非甲,甲仍是準占有人嗎? 10/28 10:17
ulycess: 想了幾天,或許應該用從給付義務來處理 10/29 07:17
fisher790722: 第二題用不當得利,因甲已不是票所有人,故受退票 11/08 13:44
fisher790722: 金額無法律上原因,其受退票金額亦造成乙無法受領 11/08 13:44
fisher790722: 該金額,之間有因果關係,成立 11/08 13:44
fisher790722: 補充,票登記人不等於票所有人,連不動產登記都只 11/08 13:46
fisher790722: 是推定為所有人,並非視為,所以這邊既然已經賣給 11/08 13:46
fisher790722: 乙,乙才是票的所有人,這邊的登記頂多是對抗要件 11/08 13:46
fisher790722: 而已 11/08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