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uperlawer: 1、想像競合,從一重 11/11 20:38
推 superlawer: 2、乙277故意傷害(乙對丙有間接故意) 11/11 20:42
→ y254769513: 感謝大大解答,但103年司律刑法選擇題 答案卻是是數罪 11/11 20:43
→ y254769513: 併罰 11/11 20:43
推 superlawer: 3、甲乙丙無罪(甲乙丙均基於好玩目的,未預見丁將被 11/11 20:44
→ superlawer: 車撞死) 11/11 20:44
推 superlawer: 問題2:因為實務上將駕駛人與乘客視為一整體,但我認 11/11 20:48
→ superlawer: 為題意甲乙未有意思聯絡,且乙未預見丙之死亡,故以27 11/11 20:48
→ superlawer: 7為結論,這都可以討論的,我也沒有多厲害 11/11 20:48
→ scott186: 記得現在的肇事逃逸刑度比遺棄罪重所以應該是想像競合從 11/11 20:49
→ scott186: 一重肇事逃逸 11/11 20:49
推 jaggur: 刑法不是處罰行為人嗎 11/11 23:23
推 ijust2009: 問題2 乙非以積極行為使丙死亡,故應討論有無不作爲犯 11/12 01:18
→ ijust2009: 適用,又乙不具保證人地位,因此乙故意不出聲之行為不 11/12 01:18
→ ijust2009: 成立不作爲殺人罪。一點淺見,有請高手指教 11/12 01:18
乙主觀上只是對甲不滿 故意不坑聲害甲撞到丙
這樣是否會為成不作為殺人犯?
那如果今天題目是甲是公車司機 車上20個乘客都看到甲要撞到丙了
但20個乘客沒人出聲 那20個乘客都成立不作為殺人犯嗎?
在麻煩大大解答 感謝
推 jay991122: 1. 遺棄的不法內涵已被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所包含,故 11/12 08:51
→ jay991122: 只成立肇事逃逸吧 11/12 08:51
推 jay991122: 3. 甲乙丙雖然無加害的犯意 但應該也知悉自己的追打行 11/12 08:55
→ jay991122: 為至路口時應有遇見造成丁遭車撞死之可能性 確信其不 11/12 08:55
→ jay991122: 會發生的過失致死共同正犯? 11/12 08:55
感謝大大解答 請問過失犯也會成立共同正犯嗎?
推 ETUDDAYN: 早期實務認為兩者保護的法益皆為傷者之生命身體安全, 11/12 09:06
→ ETUDDAYN: 成立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185-4為294的特別法僅論185-4 11/12 09:06
→ ETUDDAYN: ;近期實務認為185-4保護的法益在於肇事者能對傷者即時 11/12 09:06
→ ETUDDAYN: 的救護,側重在社會公共安全與294保護個人生命身體安全 11/12 09:06
→ ETUDDAYN: 不同,因此並無所謂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因此同時符合 11/12 09:06
→ ETUDDAYN: 上開兩罪,成立一行為觸犯兩罪之想像競合犯。 11/12 09:06
※ 編輯: y254769513 (180.177.119.48), 11/12/2018 10:46:42
推 jay991122: 部分學說贊成 實務並不承認 所以只能個別成立了(吧? 11/12 11:44
推 jaggur: 過失無法成立共同正犯,沒有犯意聯絡 11/12 11:59
推 tatasun: 甲專心開車沒注意到車子準備要撞到丙(這句不就代表甲有 11/12 17:31
→ tatasun: 過失?題目本身怪怪的),甲本身就應該成立過失致死了,乙 11/12 17:31
→ tatasun: 應該無罪 11/12 17:31
推 tsc1305: 題目是原po自己想的嗎? 11/13 10:25
→ y254769513: 是讀書會討論到的 但都沒人解的出來 所以來請教版上 11/13 11:26
→ y254769513: 的高手 11/13 11:26
推 kkahon: 一切都是三世因果,註定好的,依照迴避可能性原理,通通無 11/14 09:29
→ kkahon: 罪 11/14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