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terrain (冬天的雨)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課業] 刑法問題求解
時間Mon Nov 12 16:40:30 2018
: : 2、甲是開車駕駛,乙坐副駕,但因甲專心開車沒注意到車子準備要撞到丙,此時乙注意
: : 到了,但因乙對甲不滿,故意不出聲,果然甲就將丙撞死,乙該如何論罪?
: 乙不出聲是屬於不排除風險的行為,不是創造風險或加速風險,所以屬於不作為犯
: 所以討論乙對丙有無義務
: 管見認為車子雖然是甲開,但是乙坐在甲車上獲得一定利益,因此應該要分擔甲開
: 車創造的風險,因此乙對丙應有義務,因此乙應成立不作為殺人或不作為傷害致死
: 罪
以上的想法有嚴重的邏輯矛盾
如果認為
乙客觀上:甲是開車駕駛,甲快撞到丙 乙坐副駕且沒出聲 甲將丙撞死
乙主觀上:甲是開車駕駛,甲快撞到丙 乙坐副駕且沒出聲 甲將丙撞死
這樣乙會成立不作為殺人或不作為傷害致死
那麼換個情形 按照相同的邏輯 乘客乙對於司機甲撞人行為也有保證人地位
乙客觀上:甲是開車駕駛,甲快撞到丙 乙坐副駕且沒出聲 甲將丙撞死
乙主觀上:甲是開車駕駛,因為乙看風景沒注意甲快撞到丙
乙坐副駕且沒出聲 甲將丙撞死
乙這時應該要成立不作為過失致死或傷害罪
什麼?看風景的乘客竟然要對司機的車禍行為負責?
發現不合理的地方了嗎?
保證人地位來自風險排除的概念
不是說受有利益等於自願承受風險排除的義務
沒有人被別人載之後
就等於接受了對其他不特定人都負有排除司機所製造的風險的義務吧?
也沒有人去買早餐之後(受有利益)
就必須對所有買早餐吃了拉肚子的顧客負責吧?
: : 4、甲是流氓,因買飲料沒拿吸管,看到路人乙有吸管,於是上前推乙ㄧ把,乙跌坐在地
: : 後,甲將吸管搶走,問甲罪?
: 強盜罪或搶奪罪是保護個人財產法益
: 因搶奪物品是吸管,所損失財產甚微,基於微罪不舉不成立犯罪
: 但是成立妨害自由罪
按照搶奪罪的構成要件和所保護的法益:財產法益+自由法益
就算侵害財產法益甚微 但是搶奪罪所侵害的自由法益很難說甚微
因此這裡不能用微罪不舉
: : 以上幾題 在請高手幫忙解答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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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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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nterrain (117.56.22.198), 11/12/2018 16:45:52
※ 編輯: winterrain (117.56.22.198), 11/12/2018 16:48:59
推 frank8233: 副駕應該是沒有作為業務的 道交條例沒這東西 當事人沒 11/12 16:48
→ frank8233: 特約 也沒危險前行為 怎麼想都不可能論不作為犯 11/12 16:48
推 tttggg: 長知識了(  ̄▽ ̄)σ 11/12 16:50
推 wea567: 我也想說乘客為什麼要討論不作為犯。感覺怪怪的 11/12 17:03
推 ntc039400: 推! 11/12 17:18
推 ulycess: 第一個問題乙有沒有成立犯罪我沒有定見 11/12 19:08
推 cindycincia: 除非是道路駕駛課的教練 不然想不出來乘客單純搭乘 11/12 19:08
→ cindycincia: 的義務 11/12 19:08
推 ulycess: 第二個問題搶奪或強盜會造成自由法益和財產法益的侵害, 11/12 19:13
→ ulycess: 所以一定是兩個法益都受到侵害才成立強盜或搶奪。今天財 11/12 19:13
→ ulycess: 產法益受到的損害非常輕微,課以刑罰不符合比例原則,所 11/12 19:13
→ ulycess: 以在刑法上不應該認為財產法益受到侵害,那麼剩下自由法 11/12 19:13
→ ulycess: 益受到侵害,故應論妨害自由罪 11/12 19:13
推 tomchc: 在軍營內副駕駛由上官押車,應該也會具有保證人地位 11/12 21:02
→ a5401920: 有一號判決ㄧ說乘客要論不做為== 11/12 21:07
推 swgun: 前面那篇寫成那樣我快笑死了 11/13 17:12
推 swgun: 實際上撞死人的過失致死 沒講話的不作為殺人 11/13 17:13
→ swgun: 這部刑法輕重不失衡嗎 每次寫出來都是奇葩文 11/13 17:14
推 kkahon: 先有保證人地位再討論誡命的作為義務,乘客不能算危險共同 11/17 10:53
→ kkahon: 體,縱然採較寬鬆的「社會相當性」見解,應該也不能該當 11/17 10:53
→ kkahon: 身分 11/17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