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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您好~拜託幫忙解惑,謝謝。 Q:借款人以房屋土地設定抵押予銀行,作為貸款之擔保, 該房屋後經拆除並在原土地上重建新建物,但並未辦理所有權登記。 1.抵押之房屋經拆除後,銀行對於重建之新建物,是否仍有抵押權之效力? 2.銀行能否憑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對新建之房屋聲請拍賣? 不確定重建之房屋算不算是「抵押物之代位物」,而且題目有敘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讓小弟有點搞不太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61.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2131430.A.91F.html
cathy394: 民法877 營造建築物得併附拍賣。 11/14 16:49
saihao: 銀行有這麼容易就同意擔保物減少嗎 11/14 20:46
ulycess: 得並付拍賣是因為設定抵押權後,抵押物上面新增建物會影 11/14 23:09
ulycess: 響拍賣價格,抵押權人估算抵押物價值時是以上面沒有建物 11/14 23:09
ulycess: 估計的,為了避免抵押權人受到損害,才可以並付拍賣,因 11/14 23:09
ulycess: 此建物部份沒有優先受償權 11/14 23:09
tp943308: 而且房屋跟土地是獨立分開的不動產所有權 11/17 02:13
tp943308: 抵押權最初設定只有土地 自然不會及於座落在土地上的房 11/17 02:14
tp943308: 屋 11/17 02:14
tp943308: 所以877併附拍賣 11/17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