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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制度建立後, 1.是否現行所有判例全部都失效? 2.三年過渡期間條款是什麼? Ans1.這個問題在§法院組織法57-1一、二項, 只有「無裁判全文」之判例,停止適用, 「有裁判全文」的判例,效力回歸一般最高法院裁判。 Ans2.接下來的問題是「何謂判例效力」?這與三年過渡期間條款有關。 2-1:現行制度,判例「視為命令」, 而視為命令的實益,就是§法院組織法57-1三項所說的, 得以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令違憲為由聲請釋憲。 2-2:倘若有裁判全文之判例失去判例效力,回歸一般裁判, 在台灣沒有「憲法訴願制度」下, 確定裁判援引另一確定裁判,不得作為聲請釋憲之標的。 2-3:現在司法院正在緊鑼密鼓處理「憲法訴訟法」, 倘若放入憲法訴願制度,將來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2-4:回到三年過渡期間條款, 這就是法令變更「信賴利益保護」問題, 這三年內,有裁判全文而停止適用的判例,仍然可以聲請釋憲。 -- 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64.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4434215.A.B4C.html
pinhanpaul: 願大大一生平安 有下有推 有上有推 12/10 18:41
gyiyi: 感謝分享 12/10 18:50
ddddd014: 依57條之1第二項,未經停止適用(有全文)的判例,效力 12/10 19:10
ddddd014: 與未經選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並無特別的判例效力 12/10 19:10
ddddd014: 而沒有全文的判例,因為根本不知道事實是什麼,性質上就 12/10 19:12
ddddd014: 不是判決,所以是完全停止適用了,也沒有等同裁判的效力 12/10 19:12
ddddd014: 以上參見條文對照表的說明 12/10 19:13
謝謝大大的糾正,是我漏看法條「未經」二字, 造成文義整個相反, 是我的錯,並依照正確法條文義更正文章內容, 謝謝您<(_ _)> ※ 編輯: siranui1231 (101.10.64.184), 12/10/2018 19:29:42
tonyscat: 感謝!!! 12/10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