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ranui1231 (舞)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心得] 大法庭制度-入門級、進階級
時間Mon Dec 10 17:30:12 2018
大法庭制度建立後,
1.是否現行所有判例全部都失效?
2.三年過渡期間條款是什麼?
Ans1.這個問題在§法院組織法57-1一、二項,
只有「無裁判全文」之判例,停止適用,
「有裁判全文」的判例,效力回歸一般最高法院裁判。
Ans2.接下來的問題是「何謂判例效力」?這與三年過渡期間條款有關。
2-1:現行制度,判例「視為命令」,
而視為命令的實益,就是§法院組織法57-1三項所說的,
得以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令違憲為由聲請釋憲。
2-2:倘若有裁判全文之判例失去判例效力,回歸一般裁判,
在台灣沒有「憲法訴願制度」下,
確定裁判援引另一確定裁判,不得作為聲請釋憲之標的。
2-3:現在司法院正在緊鑼密鼓處理「憲法訴訟法」,
倘若放入憲法訴願制度,將來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2-4:回到三年過渡期間條款,
這就是法令變更「信賴利益保護」問題,
這三年內,有裁判全文而停止適用的判例,仍然可以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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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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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inhanpaul: 願大大一生平安 有下有推 有上有推 12/10 18:41
推 gyiyi: 感謝分享 12/10 18:50
推 ddddd014: 依57條之1第二項,未經停止適用(有全文)的判例,效力 12/10 19:10
→ ddddd014: 與未經選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並無特別的判例效力 12/10 19:10
→ ddddd014: 而沒有全文的判例,因為根本不知道事實是什麼,性質上就 12/10 19:12
→ ddddd014: 不是判決,所以是完全停止適用了,也沒有等同裁判的效力 12/10 19:12
→ ddddd014: 以上參見條文對照表的說明 12/10 19:13
謝謝大大的糾正,是我漏看法條「未經」二字,
造成文義整個相反,
是我的錯,並依照正確法條文義更正文章內容,
謝謝您<(_ _)>
※ 編輯: siranui1231 (101.10.64.184), 12/10/2018 19:29:42
推 tonyscat: 感謝!!! 12/10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