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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我省略) 拋磚引玉 一、分析Q1 (一)放血過程中離開,如死亡結果與割喉「因果沒有中斷」,則不需要討論離去行為的不 法性(蓋該侵害結果已歸於割喉行為,割喉行為構成殺人罪既遂;侵害結果不會重複歸於其 他行為) (二)如有「因果中斷」,離去行為雖有割喉危險前行為但一般人無法期待加害人作出救助 ,不構成不作為殺人(會變成殺人未遂) 小結:如果出成題目,重點應該在「割喉與死亡的因果不中斷」,雖甲沒在現場等到乙死 ,仍構成殺人罪。 (補充:遺棄罪不成立,割喉後並無另外升高風險的遺棄,而不作為遺棄又回到保證人地位 討論,同上。) 需注意,從題意看只要寫(一)即可,除非配分很重必須多寫,不然我認為沒有假設因果中 斷的討論必要;只是因為純粹討論所以還是假設了(二)的情況。 二、分析Q2 用加重結果犯解較有理,因從題目看來 (一)客觀上一般人對重傷既遂後放置被害人導致失血死亡應有預見可能 (二)重傷結果導致死亡乃犯罪特有之危險,具直接危險關聯 (三)加害人對於死亡結果無故意 (法理而言應該要討論主觀預見可能,但一般很少討論,所以寫出「無故意」就算大功告 成)(這個也是補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99.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4531040.A.E2F.html ※ 編輯: sky2327189 (114.41.99.194), 12/11/2018 20:26:03 ※ 編輯: sky2327189 (114.41.99.194), 12/11/2018 20:26:40 ※ 編輯: sky2327189 (180.217.117.246), 12/11/2018 20:41:13
sky2327189: 電腦打字排版,用手機看起來怪怪的,請見諒... 12/11 20:42
luluhihi: 題目沒說被害人最後死了沒?被告為何離去?題意不清耶 12/11 20:44
luluhihi: 離開的行為,如果主觀已經無殺人犯意,就不會有不作為 12/11 20:47
luluhihi: 殺人喔 12/11 20:47
luluhihi: 此外,如果不離開,被害人也還是會死的話,離開的行為 12/11 20:48
luluhihi: 跟死亡結果就沒有因果關係了 12/11 20:48
※ 編輯: sky2327189 (180.217.117.246), 12/11/2018 20:51:54 ※ 編輯: sky2327189 (180.217.117.246), 12/11/2018 20:55:01
luluhihi: 第一題 割喉行為 造成死亡結果 有相當因果關係 違法有責 12/11 20:57
luluhihi: 殺人既遂。至於離去行為 無殺人犯意 且 就算未離去也 12/11 20:57
luluhihi: 不會救被害人 故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 12/11 20:57
tamama000: 既然中間沒有偏離預見 或是其他中斷因果 直接論殺人既 12/11 21:02
tamama000: 遂 (因為他的殺人手法就是放血) 12/11 21:02
luluhihi: 第二題 重傷致死 加重結果犯。至於離去的行為乃前行為 12/11 21:05
luluhihi: 的一部份 評價前行為 即為已足。 12/11 21:05
luluhihi: 總結 不需要說每個離去的行為都必須給與評價 12/11 21:06
luluhihi: 被告通常都會離開犯罪現場的 12/11 21:08
luluhihi: 除非有駕駛肇事 才會需要特別去評價犯行之後離開的第二 12/11 21:10
luluhihi: 行為 12/11 21:10
nukjay: 第一題論殺人既遂即可,殺人對於被害人就沒有保護人地位 12/12 05:02
nukjay: 了;第二題論重傷害致死罪 12/12 05:02
sky2327189: 學理可以寫,因為不具加害人的期待作為可能性嗎,所以 12/12 07:45
sky2327189: 沒有保證人地位嗎?如果這樣可以,就更懂了@@ 12/12 07:4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01.1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4578488.A.212.html ※ 編輯: Nonchikandes (111.242.201.178), 12/12/2018 09:36:42
sky2327189: 謝謝N大另開新局解釋! (原文昨天排版有吃字問題抱歉) 12/12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