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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問題原文刪除重發 各位前輩好 在此有個疑問請益,勞煩不吝嗇指教 Q. 甲恐嚇乙:「如果在明日前,不交付壹百萬就把你殺掉」,乙心想如果不弄死你(甲)就 會被殺,乾脆先殺了甲,甲果真被乙殺死。問乙的刑責 1.因為小弟對恐嚇的了解是,告知未來不法惡害加害於被害人,這樣是否就不符合正當防 衛的現在性(現在不法侵害)? 2.緊急避難的部分,我學習到的是「正對正」,如此一來本題有緊急避難的適用嗎?另外 緊急避難有「現在性」的要件嗎? 3.還是小弟不才,此二者皆否定,有其他解答呢? 小弟在此誠懇感謝各位慷慨解答,請見獵心喜之人勿來亂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163.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5989377.A.6A1.html
lululoveu: 小妹一些見解: 12/28 17:43
lululoveu: 1.Ꜳ3正當防衛是面臨“現在”的不法侵害,故該侵害沒 12/28 17:43
lululoveu: 有現在性 12/28 17:43
lululoveu: 2.無緊急避難之適用,殺人非不得已手段(必要性),也 12/28 17:47
lululoveu: 可以報警之類的,而且此段還可以推出不具衡平性(生命 12/28 17:47
lululoveu: 對生命無從比較) 12/28 17:47
lululoveu: 所以乙應該成立271 12/28 17:48
OnTheprocess: 個人見解請參考: 12/28 18:00
OnTheprocess: 1.比較多數見解認為,心裡安全感是刑法保護的法益 12/28 18:00
OnTheprocess: 應可主張正當防衛,不過需受社會倫理限制,僅能採 12/28 18:01
OnTheprocess: 取溝通式的防衛反擊手段。 12/28 18:02
OnTheprocess: 而有學者認為,將此類侵害視為具防衛適格的侵害將架 12/28 18:03
OnTheprocess: 空現在性的要求,故需援引有效理論、類推適用著手、 12/28 18:04
OnTheprocess: 標準、具體危險說、預備行為最後階段說等來判斷之 12/28 18:05
panex0845: 正當防衛必須現在以正對不正 而緊急避難須先採取迴避 12/28 21:41
panex0845: 手段 並衡量受侵害的法益(乙的生命沒有甲高尚) 故乙該 12/28 21:42
panex0845: 當271 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12/28 21:42
fatman5566: 請去看薛智仁老師的文章 裡面講的很清楚 12/28 22:51
fatman5566: 家暴事件的正當防衛難題-以趙岩冰殺夫案為中心 12/28 22:52
cowba17: 依照題意兩者都不成立吧 12/30 11:15
a5401920: 正當防衛這邊要拆成“現在”跟“不法侵害”,也就是說最 12/30 17:01
a5401920: 少要是現在的侵害而非過去或未來的侵害,是不是現在的侵 12/30 17:01
a5401920: 害有兩說,一是最後有效防衛時點,二是立即而明顯的危險 12/30 17:01
a5401920: ,前面的是再說484在不防衛就來不急了,後面就是危險已 12/30 17:01
a5401920: 經出現了才算現在 12/30 17:01
a5401920: 而緊急避難也是,學說跟實務上也認為要是現在的危難,但 12/30 17:04
a5401920: 是緊急避難不需要是不法的侵害只要有危難就夠了 12/30 17:04
a5401920: 但是本題是不是有現在的危難還有得論,心力安全感算不算 12/30 17:08
a5401920: 現在不法侵害,學說上又有肯否二說,肯定說拿305的恐嚇 12/30 17:08
a5401920: 危安罪來說,否定則認為這樣對於防衛權給的太寬鬆了,因 12/30 17:08
a5401920: 為防衛權是可以到把人打死一樣無罪的 12/30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