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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研究立法程序,看到了 102年一般警察人員三等法學知識的題目: https://i.imgur.com/XuhagPk.jpg
想法: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0條及 第七章之規定,確實可以提復議, 問題出在哪裡呢?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35.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5997013.A.969.html
jason790412: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反面解釋 ,牴觸憲法 12/28 20:46
jason790412: 或法律的時候應該還是可以如同一般程序提出撤回或重 12/28 20:46
jason790412: 新審議,復議是表決完才提的 12/28 20:46
jason790412: 如有錯漏還請不吝指教 12/28 20:47
CCWck: 應該要提修正 12/29 00:17
trazom: 原來如此,謝謝 12/29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