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zom (jw.org)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立法程序一問
時間Fri Dec 28 19:36:51 2018
今天在研究立法程序,看到了
102年一般警察人員三等法學知識的題目:
https://i.imgur.com/XuhagPk.jpg
想法: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0條及
第七章之規定,確實可以提復議,
問題出在哪裡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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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ason790412: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反面解釋 ,牴觸憲法 12/28 20:46
→ jason790412: 或法律的時候應該還是可以如同一般程序提出撤回或重 12/28 20:46
→ jason790412: 新審議,復議是表決完才提的 12/28 20:46
→ jason790412: 如有錯漏還請不吝指教 12/28 20:47
推 CCWck: 應該要提修正 12/29 00:17
→ trazom: 原來如此,謝謝 12/29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