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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see (2011/8/14)》之銘言: : 所以決定性的差別到底在哪阿 ?? 先說結論: 利他契約:(只有)改變權利的「內容」 債權讓與:    改變權利的「主體」 一般的契約 - AB約定:A贈與B 100萬元 - 債務人是A,債權人是B - 權利的內容是「A給付B 100萬元」 利他契約 - AB約定:A贈與C 100萬元 - 債務人是A,債權人是B - 權利的內容變成「A給付C 100萬元」 - 只有權利的內容改變而已,其他都跟一般的契約一樣 債權讓與 - AB約定:A贈與B 100萬元。後來B把權利讓給C - 所以債務人還是A,但債權人變成C - 權利的內容也跟著變成「A給付C 100萬元」 - 但請注意,契約當事人還是AB,C取得債權 ≠ 取得契約當事人的地位 權利的主體、客體、內容,哪種情況是改變哪個,要搞清楚 -- ◢◢ξ 切斷頭殼顛倒巧 ▍你可以揮兩把劍 \ MARVEL 真不簡單!    ▉ / Deadpl ◥█ ◢█████◣ ▇▇﹊Y ψleo19909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48.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7481605.A.FEB.html
osee: 感謝 01/15 00:44
yujui: 利他契約一開始成立時內容就利他了...內容是改變了什麼? 01/15 03:58
f1671790: 原po是說一般情形下的契約跟利他契約比較起來,內容不一 01/15 10:47
f1671790: 樣。 01/15 10:47
chihchingho: 一個是契約標的的問題,一個是權利的歸屬者發生變更 01/15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