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想請大家幫我解惑 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甲結婚後,誤以為其妻前婚姻 所生、並未由甲收養之子乙亦得由其申報子女教育補助費,遂自民國 99 年 9 月起,逐學 期申領乙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至 105 年 2 月止計申領新臺幣 30 萬元。甲所屬之 A 行政機 關於105 年 3 月間始發現甲不符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遂於 105 年 4 月 11 日以行 政處分書通知甲,其自 99 年 9 月起即不具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撤銷各該學期補助之 核定,並命甲於函到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前所領得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共 30 萬元。甲不服, 主張A 機關應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不得逕作成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且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五 年,A 機關應僅能請求自 105 年 4 月 11 日起回溯五年間之補助費。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 由? 困惑點在第二個 自己的想法: 甲主張A 機關應僅能請求自 105 年 4 月 11 日起回溯五年間之補助費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時效起算是原處分機關「確實知曉」之後 A機關將處分撤銷(105/4/11)開始起算(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所以請求權時效是105/4/11-110/4/10 A機關可以請求甲返還99年9月-105年4月11日止的不當得利 甲主張無理 某網站解答是甲可以主張只返還從105/4/11回推5年的補助 但是某解題書跟我的想法差不多 A機關可以請求返還全部補助 請求權時效105/4/11至110/4/10 求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96.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8258323.A.78D.html ※ 編輯: skasia886 (111.242.96.250), 01/23/2019 23:45:43
u038321971: 阿你問題在哪裡 01/24 00:50
u038321971: 最高行102年11月第一次聯席會議 01/24 00:51
u038321971: 請求權時效是類推民法128 01/24 00:51
u038321971: 撤銷處分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01/24 00:53
u038321971: 撤銷處分開始才有請求權基礎 01/24 00:53
u038321971: 我的想法跟你比較接近 01/24 00:55
u038321971: 所以我看不出來你的問題是在哪 01/24 00:55
u038321971: 是因為有人有不同的答案嗎 01/24 00:55
skasia886: 一個答案是請求範圍只能往回推五年 但是另外一個可請求 01/24 07:42
skasia886: 全部返還 01/24 07:42
skasia886: 不知道哪一個是對的 01/24 07:42
qwe31302: 只要論述有理 基本上都能得到不錯分數 01/24 08:17
kuojerry: 兩邊都對,知曉起五年內都可以有請求權,但以處分有效起 01/24 10:01
kuojerry: 算回推五年內之公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01/24 10:01
mylifeisgood: 消滅時效是自得請求時開始起算時效。以不當得利來 01/24 11:25
mylifeisgood: 說,是以不當得利請求權人得行使時起算。所謂不當得 01/24 11:25
mylifeisgood: 利得請求權得行使時,是指不當得利受領人符合不當得 01/24 11:25
mylifeisgood: 利構成要件時起算,此時請求權人得隨時對該受領人 01/24 11:25
mylifeisgood: 請求之。而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產生的公法上不當得利, 01/24 11:25
mylifeisgood: 因行政處分撤銷前,仍有形式存續力,於撤銷前,仍 01/24 11:25
mylifeisgood: 屬有效的行政處分,此時受領人仍屬有法律上原因而 01/24 11:25
mylifeisgood: 受領利益,尚未符合不當得利要件,必待撤銷時 ,受 01/24 11:25
mylifeisgood: 領人方屬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不當得利請求人方得請求 01/24 11:25
mylifeisgood: 。這是上開決議的意思。 01/24 11:25
剛剛找的到一個判決 103 年度判字第 491 號 以下節錄 是以,受益人如無行政程序法第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為撤銷處分之機關依同法第 118 條但 書之規定行使裁量時,仍應參酌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另定失效日期;且為兼顧依法行政原則、法秩序之安定性及公務人員信賴利益之保 護,所另定溯及既往失效日期,以不超過 5 年為宜。」(保訓會 103 公審決字第 47 號、103 公審決字第 65 號復審決定書參照),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所揭示之「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 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之比例原則,行政法院自應加以援用 所以他的請求權範圍 是依照行政處分撤銷溯及既往失效日期 不超過5年原則 所以甲才主張5年的範圍 這樣嗎 ※ 編輯: skasia886 (111.242.96.250), 01/24/2019 14:59:04
mitransition: 同樓上,請參考張桐銳(201701),公務人員長期溢領 01/24 16:05
mitransition: 俸給之追繳──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94號判決 01/24 16:05
mitransition: ,月旦裁判時報第55期。 01/24 16:05
skasia886: 感謝各位的指導 這樣我清楚了 01/24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