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038321971: 阿你問題在哪裡 01/24 00:50
→ u038321971: 最高行102年11月第一次聯席會議 01/24 00:51
→ u038321971: 請求權時效是類推民法128 01/24 00:51
推 u038321971: 撤銷處分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01/24 00:53
→ u038321971: 撤銷處分開始才有請求權基礎 01/24 00:53
→ u038321971: 我的想法跟你比較接近 01/24 00:55
→ u038321971: 所以我看不出來你的問題是在哪 01/24 00:55
→ u038321971: 是因為有人有不同的答案嗎 01/24 00:55
→ skasia886: 一個答案是請求範圍只能往回推五年 但是另外一個可請求 01/24 07:42
→ skasia886: 全部返還 01/24 07:42
→ skasia886: 不知道哪一個是對的 01/24 07:42
推 qwe31302: 只要論述有理 基本上都能得到不錯分數 01/24 08:17
→ kuojerry: 兩邊都對,知曉起五年內都可以有請求權,但以處分有效起 01/24 10:01
→ kuojerry: 算回推五年內之公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01/24 10:01
推 mylifeisgood: 消滅時效是自得請求時開始起算時效。以不當得利來 01/24 11:25
→ mylifeisgood: 說,是以不當得利請求權人得行使時起算。所謂不當得 01/24 11:25
→ mylifeisgood: 利得請求權得行使時,是指不當得利受領人符合不當得 01/24 11:25
→ mylifeisgood: 利構成要件時起算,此時請求權人得隨時對該受領人 01/24 11:25
→ mylifeisgood: 請求之。而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產生的公法上不當得利, 01/24 11:25
→ mylifeisgood: 因行政處分撤銷前,仍有形式存續力,於撤銷前,仍 01/24 11:25
→ mylifeisgood: 屬有效的行政處分,此時受領人仍屬有法律上原因而 01/24 11:25
→ mylifeisgood: 受領利益,尚未符合不當得利要件,必待撤銷時 ,受 01/24 11:25
→ mylifeisgood: 領人方屬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不當得利請求人方得請求 01/24 11:25
→ mylifeisgood: 。這是上開決議的意思。 01/24 11:25
剛剛找的到一個判決
103 年度判字第 491 號
以下節錄
是以,受益人如無行政程序法第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為撤銷處分之機關依同法第 118 條但
書之規定行使裁量時,仍應參酌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另定失效日期;且為兼顧依法行政原則、法秩序之安定性及公務人員信賴利益之保
護,所另定溯及既往失效日期,以不超過 5 年為宜。」(保訓會 103 公審決字第 47 號、103 公審決字第 65 號復審決定書參照),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所揭示之「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
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之比例原則,行政法院自應加以援用
所以他的請求權範圍 是依照行政處分撤銷溯及既往失效日期 不超過5年原則
所以甲才主張5年的範圍
這樣嗎
※ 編輯: skasia886 (111.242.96.250), 01/24/2019 14:59:04
推 mitransition: 同樓上,請參考張桐銳(201701),公務人員長期溢領 01/24 16:05
→ mitransition: 俸給之追繳──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94號判決 01/24 16:05
→ mitransition: ,月旦裁判時報第55期。 01/24 16:05
→ skasia886: 感謝各位的指導 這樣我清楚了 01/24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