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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罰與行政執行性質上有何差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對於 「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酒測、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之測試)之 檢定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 再考領。」試問 上述處分是否皆屬行政罰,理由何在? 想請教本題移置保管其車輛,網路上解答為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但為何不是行政罰的沒入 呢? 我的理由是,他是依照行政法規(道交管理條例)處罰而非依行政執行法。 不知道為何解答為行政執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4.208.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8328099.A.5C6.html
talesb72232: 看有無符合行政罰法第二條 01/24 19:55
talesb72232: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01/24 20:00
CHOBITS729: 移置車輛只是當下判斷你無法在開車政府幫你保管而已 01/24 20:48
CHOBITS729: 不是沒有要沒入你財產不是? 01/24 20:48
CHOBITS729: 簡單講就分成兩個部分思考第一個部分罰款6萬是行政罰 01/24 20:57
CHOBITS729: 第二個部分是都把你駕照吊銷了還有可能讓你開車嗎?既 01/24 20:57
CHOBITS729: 然不行車子要怎麼辦政府也不可能讓你停在路邊那就當作 01/24 20:57
CHOBITS729: 違停所以就以道交條例拖走自然拖吊的行為就不會是行政 01/24 20:57
CHOBITS729: 罰的沒入只是強制執行 01/24 20:57
Jillx: 謝謝您,搞懂了! 01/24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