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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台A車停在家門口,被路過的乙不小心擦撞,需要修理扳金。 乙提議說要幫甲把A車修好,甲也同意給乙三天的時間處理。 但很不巧的是在把A車送去修理之前,天上掉下一顆隕石使得A車全毀。 乙說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給付不能,他不用負責了。 而甲說在隕石掉下來之前,A車被乙擦撞是事實,乙除了恢復原狀外, 也可以另外付維修費給甲自行送修。所以現在既然修復是不可能了, 那甲改請求乙賠償一般行情的維修費,請問甲主張有無理由? 擬答: 依民法225條第一項: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乙的義務因為不可抗力而免除了,似乎真的不用負責了。 但甲的請求好像也不無道理,問題是一旦雙方同意恢復原狀來恢復損害, 那在尚未恢復之前難道不能改採價金賠償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2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8333112.A.9FF.html
CCWck: 215 01/24 23:06
castalchen: 無法恢復原狀改以要求金錢補償 金錢債務沒有給付不能 01/25 13:58
castalchen: 的問題 01/25 13:58
dd525252tw: 樓上可是這個情形不是在侵害當時就不能回復原狀,而是 01/28 15:29
dd525252tw: 嗣後不能回復原狀,直接用215感覺怪怪的 01/28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