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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為甲公司之營業員,某丙為圖個人之方便,將自己所有證券交易之存摺、印章交由某 乙保管。甲公司明知其營業員某乙因業務之方便,保管某丙帳戶之存摺、印章。某日,甲 公司任由某乙取用某丙存摺,並蓋上某丙之印章,以任意動用該存摺之款項,購買股票。 嗣後,造成某丙之損失。試依民法規定,分析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 想請教一下這題 這題乙應該算是無權處分 用別人的印章存款去盜買 那解題書上是寫 丙對乙 184 那丙可否用179 去向乙請求? 乙無法律上原因 受有股票的利益 致丙存款受損害 我個人覺得應該是可以? 不知道各位大大覺得如何?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41.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8778089.A.E9B.html
CCWck: 買來的股票還是丙的名字吧 01/30 00:32
hank71911: 乙沒有受利益啊 股票是他擅自替丙買的 01/30 01:37
hank71911: 這題要討論的爭點是金錢之債屬權利或PEL 01/30 01:40
dreamsletter: 你買的股票是丙的名字那就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因為 01/30 02:43
dreamsletter: 乙無受有利益 01/30 02:43
tp943308: 老爭點了 應該是184的請求權基礎才是重點 01/30 14:54
tp943308: 乙根本沒有受有利益 01/30 14:55
NaClman: 營業員成交股票沒有業績嗎? 01/30 15:15
dreamsletter: 樓上就算有業績有獎金好了 但那因果關係也牽不起來 01/30 15:25
dreamsletter: 吧? 01/30 15:25
NaClman: 那應該是甲對乙有179的請求權才對~ 01/30 16:43
StuLeo: 乙沒得利吧~ 01/30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