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aw55: 這個問題的盲點在於你把「有權處分」跟「所有權人」畫上02/11 10:15
→ Chaw55: 等號了02/11 10:15
推 hank71911: 可以去看王千維老師的文章 他以「真正所有人」區分返02/11 11:23
→ hank71911: 還標的02/11 11:23
推 ghoul125: 借名登記契約類推委任,此時借名人得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02/11 11:43
→ ghoul125: A屋,但因出名人出售並移轉登記A屋屬有權處分(最高106y02/11 11:43
→ ghoul125: 3th會議)而已給付不能,故借名人僅能依226或179請求,02/11 11:43
→ ghoul125: 以上是個人想法。 02/11 11:43
首先感謝上面三位版友,然若真正所有權人仍是甲,那麼乙的出賣行為不就也構成侵害甲之所有權而成立民法184嗎?
噓 fatslave: .02/11 12:22
推 Help: 丙知情, 仍有保護之必要?02/11 12:23
有權處分說不分善惡意,不過學說上有提出「區分說」來保護甲,來解決此問題
※ 編輯: wenliao912 (42.75.123.78), 02/11/2019 12:46:24
推 unier: 可以參考林誠二老師的《借名登記財產之請求返還方式》 02/11 13:41
推 ghoul125: 回原PO,現今實務漸認為登記名義人才是所有權人,僅因內 02/11 14:17
→ ghoul125: 部關係使所有權能受到限制,借名人僅得於終止契約後本於 02/11 14:17
→ ghoul125: 返還借名登記物之債權請求移轉等疾病,但在登記手續完成 02/11 14:17
→ ghoul125: 前仍非所有權人,故儘管借名人是實際上管理使用收益,仍 02/11 14:17
→ ghoul125: 不得主張其有所有權,又184I前段不保護債權,但或許可以 02/11 14:17
→ ghoul125: 考慮同項後段,討論看看。 02/11 14:17
→ ghoul125: 補上見解字號:最高102台上1164決 02/11 14:18
推 Chaw55: 早上講的不是很清楚 我認為所有權還是甲的跟乙有權處分是 02/11 15:48
→ Chaw55: 兩回事(不一定要是所有權人才能有權處分)所以雖然乙有權 02/11 15:48
→ Chaw55: 處分但甲的所有權還是受有損害可以主張184(不負責任推測 02/11 15:48
→ Chaw55: 歡迎推翻) 02/11 15:48
→ Chaw55: 但如果認為所有權人是乙 就像樓上g大說的 可以主張184I後 02/11 15:57
→ Chaw55: 或者至少還能主張契約責任 02/11 15:57
→ wenliao912: 好大我了解了 真的非常感謝各位! 02/11 17:30
推 dd525252tw: 實務見解 出名人為有權處分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且此類 02/11 17:48
→ dd525252tw: 風險應由借名人承擔,即內部契約關係類似委任 02/11 17:48
→ dreamsletter: 我覺得你「法律上原因」那裡應該是有點搞混了 這邊 02/12 00:49
→ dreamsletter: 討論不當得利是因為借名人終止契約後所生之給付型 02/12 00:49
→ dreamsletter: 不當得利 02/12 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