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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手邊有一案與借名登記有關,從委任契約角度作不同解析: 從外部關係來看,學說跟實務皆認為出名人皆為有權處分之人,這個已無太大爭論。 從內部關係來看,借名人與出名人為委任契約,委任內容為借用名字為不動產登記之用, 正常來講依§531規定為要式契約,以保障借名人的權益,釐清兩造之間的權利義務。 依§534條文內容,不動產之出售須有特別之授權, 出名人若要出售該不動產,前提委任契約必須有(特別)授權文字, 否則為無權處分,逾越委任權限範圍, 實務借名登記常因是規避法律規定(ex自耕農條款)、債務、稅捐等因素而發生, 故除借名外不太可能有委任出售的特別授權,要出售的話借名人就自己賣賣就好了。 依§544中後段規定,出名人因逾越委任權限行為所產生之損害, 對借名人負賠償之責任。 因逾越權限出售不動產行為本為無法律原因,故可依§179不當得利, 因不動產已出售,不可能塗銷登記返回所有權,僅能依§181索討返還價金跟利息。 債各§544損害賠償可回推至債總§184Ⅰ後段, 當然借名人亦可主張債各§549終止解除委任契約, 依循債總§259(6)規定要求償還其價額,因(1)不可能返還不動產給借名人(都已經出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5.2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49892236.A.CC9.html
haha777: 個人認為 此篇內容較為可採 因為不必寫到信託法 02/11 22:01
haha777: 內容全是民法範圍內即可處理的 02/11 22:01
angryfatball: 想請教e大!依民534來看,受任人欲出售不動產,應 02/11 23:25
angryfatball: 有委任人的特別授權,否則屬於無權處分。 02/11 23:25
angryfatball: 不過這應該是在一般情況下而言?今天有借名登記契 02/11 23:25
angryfatball: 約的情況下,出名人雖得類推為受任人,但是出名人 02/11 23:25
angryfatball: 終究也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人(不動產確實是登記在他 02/11 23:25
angryfatball: 名下)。在這種情況下,依然能以無權處分論之嗎? 02/11 23:25
angryfatball: 進一步來說,雖然是違反委任契約而將該不動產出售 02/11 23:28
angryfatball: 。不過在委任契約終止前,出名人方為法律上所有人 02/11 23:28
angryfatball: ,既非無權處分,亦非不當得利才是? 02/11 23:28
angryfatball: 畢竟「享有不動產登記」之利益,係有借名登記契約 02/11 23:28
angryfatball: 此法律上原因? 02/11 23:28
angryfatball: 所以借名人能請求的,應該是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02/11 23:29
angryfatball: 囉? 02/11 23:29
angryfatball: 總之還請多指教指點QQ 02/11 23:29
在某方面,比較喜歡物權歸物權,債權歸債權來作分析(笑)_: 借名登記契約,在物權上出名人有不動產所有權,故對外關係處分不動產是有效 但在債權上,出名人並不有權處分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的委任權限是<借名>, 若要有出售不動產權限,則是另外要有特別委任授權, 上面有解釋實務會出現借名登記的常見原因, 因為借名人本來的需求就是要<借名>,沒需求的話,就直接掛在自己名下,自己出售就ok 何需要兜了一圈冒高風險搞借名登記。 故出名人出售不動產在債權上是無權處分,逾越委任授權的範圍 出名人要受委任逾權造成的損失求償,此為侵權行為(§184、544)。 另一方面委任契約為雙務契約,借名登記契約終止, 雙方各負返還義務(出名人負返還不動產,借名人負給付報酬==>有償的話) 故出名人在契約終止時,返還不了不動產,構成債務不履行(§226) 或詐害債權(§244Ⅱ)(有C神律師主張) 出名人在債權上無權處分發生,因無法律原因,故§179、181不當得利亦成立 關於§259以下這部分,為個人看法,不建議國考時使用: 另一方面§259為§179的特殊型態,不當得利本質為回復原狀, 不能回復時才以價償,能用§179,應可以類推適用§259。 §259是講契約解除,解除定義為一行使解除權,契約溯及不存在。 契約終止定義為終止一旦表示,契約此後不生效力,但終止前的過去期間為有效力。 解除行使為一般規定(§254~262) 終止為個別規定(租賃、使用借貸、雇傭、承攬、委任、寄託) 解除跟終止在契約結束前有差別,但在意思表示後無差別(契約不存在) 以(借名登記)委任(雙務)契約,出名人本負有回復原狀,返還不動產之義務, 故類推適用§259,個人認為並無不妥。 另依§215請求金錢賠償(因不動產已無法歸還)及§216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求償範圍。
dd525252tw: 走侵權行為跟債務不履行比較合理 02/11 23:31
dd525252tw: 不當得利也合理 樓上實務肯認的只是有權處分而已但 02/11 23:33
dd525252tw: 不代表他沒有逾越授權 應該是這樣 02/11 23:33
angryfatball: 這樣的話,肯認有權處分下的逾越授權,應該應是以 02/11 23:52
angryfatball: 債務不履行來請求才對囉? 02/11 23:52
dreamsletter: 想請問一下終止沒有259條的適用吧? 依263準用的是2 02/12 00:23
dreamsletter: 58跟260沒有259吧? 02/12 00:23
※ 編輯: eten (114.42.0.163), 02/12/2019 02:11:57
dd525252tw: 沒錯 終止沒有溯及消滅的效果與解除不同,應不能用259 02/12 02:06
dd525252tw: 的義務去解釋 02/12 02:06
dreamsletter: 繼續性契約之終止不具溯及效力 終止權行使後是向將 02/12 02:26
dreamsletter: 來失其效力 不應適用259回覆原狀的相關規定 02/12 02:27
dreamsletter: 然後這題我覺得也有不法管理的適用(177II)就是了 02/12 02:32
dreamsletter: 然後詐害債權撤銷訴權之行使於有償行為限制嚴苛 我 02/12 02:37
dreamsletter: 覺得要用244有點難 02/12 02:37
angryfatball: 想再請教一下前輩們。大大您上面說「出名人在債權 02/12 02:40
angryfatball: 上無權處分發生」,不過自習時看到書上說無權處分 02/12 02:40
angryfatball: 僅限於處分行為(物權、準物權)而不含債權行為... 02/12 02:40
angryfatball: 不知是我哪裡定義有混淆呢? 02/12 02:40
eten: 原po本來只想導出179跟184沒想到跑出一堆條文國考不用寫太多 02/12 02:41
eten: 無權=無(委任)代理權 02/12 02:46
haha777: 有點類似179原理的例子:即正常買賣後,契約撤銷。 02/12 18:36
haha777: 契約撤銷,已無保有物之原因;但物權行為有效,故得處分 02/12 18:37
haha777: 故出名人於物權依實務屬有權處分 但債權上依委任無權處分 02/12 18:38
haha777: 若出賣,則屬違背委任契約之不法行為,應負損賠責任 02/12 18:40
haha777: 借名人請求返還之同時,亦有終止委任契約之意,無法返還 02/12 18:42
haha777: 時,自有179不當得利之適用。 02/12 18:43
haha777: 補充上面說過的,若認「終止」之意,依263並無準用259。 02/12 18:45
haha777: 以上純屬個人見解...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02/12 18:46
※ 編輯: eten (114.42.6.22), 02/14/2019 04:21:10
eten: 補充:追加§215+216取代§259 用215+216為184的補充論述 02/14 04:23
dreamsletter: https://bit.ly/2N5nnXb 02/14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