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ebe212296: 「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由這句就可 02/25 17:47
→ rebe212296: 以看出行政機關和公法營造物不可混為一談。 02/25 17:47
定義上兩者有區別沒錯,但戶政事務所為何不是公法營造物呢?
※ 編輯: liunhow (36.232.21.41), 02/25/2019 18:00:26
推 a9301040: 你看一下營造物的定義跟案例,都是拿來用的,而且有一定 02/25 18:08
→ a9301040: 使用方式,如港口機場市場,戶政事務所怎用? 02/25 18:08
推 dmxy: 很細項區分的話,圖書館、大學使用的是他的「設施」,戶政 02/25 18:10
→ dmxy: 事務所,你最主要的還是他的「功能」,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02/25 18:10
→ dmxy: 根據使用目的不同,國立大學若是發畢業證書(行政處分)就是 02/25 18:13
→ dmxy: 行政機關,若為學生使用教室時則是公營造物 02/25 18:13
→ dmxy: 國立大學是最特殊的,同時具有行政機關也是公營造物的例子 02/25 18:14
大概懂了。我起初的想法是戶政事務所供人民"使用"去登記戶籍或結婚,
比較像服務性的公法營造物。
聽完大大講解,
這種"使用"的方式如果是辦理公事比較像是行政機關,
辦理私事則像是公法營造物。
要是以縣政府而言,
縣政府裡可以辦理活動、講習、記者會,又可以辦理公事,
那縣政府是不是也可以同時歸在行政機關以及公法營造物?
※ 編輯: liunhow (36.232.21.41), 02/25/2019 18:23:39
推 peaceal2000: 個人贊同R大,重點在"物的利用關係",公營造物區別在 02/25 20:54
→ peaceal2000: 有物的利用規則,而使進入物體的一般不特定人發生 02/25 20:54
→ peaceal2000: 制作用,例如圖書館有自己的場所管理辦法等。有錯還 02/25 20:55
→ peaceal2000: 請指正。(可參考陳敏老師行政法總論) 02/25 20:56
推 a9301040: 先會區分什麼是使用的事實行為,什麼是法律行為。結婚登 02/25 22:45
→ a9301040: 記是兩個人協同證人向行政機關的申請的意思表示,是一 02/25 22:45
→ a9301040: 個法律行為,戶政機關應予准或駁,而准駁也是法律行為, 02/25 22:45
→ a9301040: 也是行政處分。 02/25 22:45
推 a9301040: 行政機關會有自己的組織法,所掌業務也會有作用法,例如 02/25 22:46
→ a9301040: 戶籍法 02/25 22:46
推 eyck: 選擇題是低層次的考試,請選最對或最錯的by陳治宇 02/25 22:49
推 a9301040: 公營造物則是可以自己規範利用方式,例如學則規範什麼人 02/25 22:52
→ a9301040: 可入學,什麼情況退學。 02/25 22:52
→ a9301040: ;圖書館借閱規則規範借閱期限、本數、違約金。畢業證 02/25 22:52
→ a9301040: 書並不是大學可以發的,只是大學法立法授權大學可以代 02/25 22:52
→ a9301040: 教育部發,不然教育部不是忙死,這是一種受託行使公權力 02/25 22:52
→ a9301040: ,而且是立法者以法律委託的情況。立法委託還有內政部 02/25 22:52
→ a9301040: 的國民年金委託勞動部勞保局辦理 02/25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