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題目出自104書記 A 有土地乙筆經主管機關依法徵收,而依土地法第 233 條規定,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惟主管機關以預算遭立法機關凍結為由,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 A 徵收補償費。請問: (一)此時原徵收處分之效力為何?(10 分) (二)若 A 逾法定救濟期間並未對原徵收處分表示不服,惟嗣後對主管機關逾法定期間而未發給徵收補償費十分不滿,此時 A 欲主張收回被徵收之土地時,其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為當?(15 分) 有疑問者在第二小題 第一小題參照652解釋,原補償處分違法 目前看到兩種答案 林清老師認為A應該依行訴196第一項撤銷請求回復原狀 公職王是寫說應該提第6條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成立 我認為兩者都有理,但又不確定自己觀念是否正確 尤其是此時應該是提6+7還是4+196 常常搞不清楚 還請各位學長姐不吝指點 謝謝 -- Sent from my Wind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03.3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1581896.A.BDA.html
HtcNewOne: 我比較偏向薯叔的答案 03/03 11:36
b01303099: 土徵條例20條、100年1月決議;196的前提是有va所以常 03/03 13:03
b01303099: 看到4+196 本件va已失效 03/03 13:03
dmxy: 這題是考看最高行100年1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建 03/03 13:13
dmxy: 議可以先去看看,會比較了解 03/03 13:13
hhhahhhahhha: 樓上見解對 03/03 15:58
HtcNewOne: 學習了 03/03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