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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name123: 不過承原本的問題,針對名稱的定義上,我尚有疑問:03/23 02:20
→ noname123: 關於實際執行業務的所屬單位,在法律層面,或是實務面03/23 02:20
→ noname123: 他們的名稱,是否有特別的規範?03/23 02:20
→ noname123: 比如說,如果「環保署」是空污的中央「主管機關」, 03/23 02:21
→ noname123: 那「空保處」有沒有特定的用語?例如:像是03/23 02:22
→ noname123: 中央空污業務的「執行機關」,或是「權責機關」? 03/23 02:22
這就不一定,要看地方法規按不同專業事項的特別規定,例如殯葬事項:屬於中央法律層
級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 為縣 (市)政府; 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
但是在地方法規部分: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
所以在殯葬事項,依臺北市自主組織權,殯葬管理處直接變成「主管機關」。(與中央殯
葬管理條例之規定不同)
那如果地方沒有特別制定地方法規的,例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施行細則第三條,則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的所屬機關則為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實
務用語會看所屬機關業務性質是偏向「執行」還是「管理」來決定名稱)
※ 編輯: ptptptt (36.228.109.240), 03/23/2019 07: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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