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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 104年關務四等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 題目: 媒體廣泛報導甲工廠排放廢水造成河川污染,某市環保局調查後,認定事實無誤,乃 對甲科處罰鍰,但並未給予其事前陳述意見機會。請分析該科處罰鍰處分之法律效果。 我的想法是此排放汙水為明確客觀事實,為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不用陳述意見之情形。 此想法是否有誤?? 因與網路上找到的答案不一樣,但記得林清老師上課有講到排放汙水的例子。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6.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3338997.A.116.html
striker: 竹圍分關歡迎您! 03/23 20:23
demmo: 哈哈 竹圍分關出動了 03/23 21:25
dmxy: 個人認為,雖然已經調查是事實,但不能只憑這點就不給予陳述 03/23 22:58
dmxy: 意見的機會,還需要依照個案事實去判斷,例如載病危的病患 03/23 22:59
dmxy: 或是臨盆的孕婦去醫院而闖紅燈,警察也都還是會問一下原因, 03/23 22:59
dmxy: 行政機關為了避免被提訴願和被上訴,通常都還是會給予陳述意 03/23 22:59
dmxy: 見機會,客觀上明白可以確認是「例外情形」,但不能以例外 03/23 22:59
dmxy: 替代掉正當程序,這樣就不符合原則了,所以這題還是以行政處 03/23 22:59
dmxy: 分有瑕疵得事後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補正的方向去寫比較好( 03/23 22:59
dmxy: 內容也比較多XD) 03/23 22:59
gotopark: 記得某老師說過 有限制到人民權利的 最好給予陳述意見 03/24 12:05
gotopark: 的機會 03/24 12:05
wings0713: 竹圍分關很可怕嗎? 03/24 15:04
Rainbowdays: 竹圍分關XDDD 樓上到勤快爬文吧 03/24 15:16
striker: 竹圍分關是台北關裡,最輕鬆的單位…CP值最高! 03/24 22:20
Aquariuskye: 我自己是偏向因為主管機關調查的時候沒有依行程ꜳ9I 03/25 18:03
Aquariuskye: 加上行政法題型大部分都是偏向保障人民權利的,所以 03/25 18:03
Aquariuskye: 建議還是往可以給予陳述機會的方向寫哦~~ 03/25 18:03
Aquariuskye: 欸欸 前面被吃掉了…因為沒有依39第一項,所以主管 03/25 18:08
Aquariuskye: 機關的調查不算客觀明確事實,加上也沒有充足的證據 03/25 18:08
Aquariuskye: 等等,所以不適用不用給予陳述那款。前面d大說的也 03/25 18:08
Aquariuskye: 很好 XD 不能因為例外而排除正當程序的原則 03/25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