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原文恕刪。 先講問題與結論: (1)得否在欠缺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僅以告訴人之供述與被告之自白相互作為補強證據? A:可以。 (2)僅有告訴人之供述與被告之自白,得否跨過有罪判決之心證門檻? A:不一定,視個案情節而定。 好,這樣來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30號刑事判決》應該就滿清楚的。 「 1.證據的取捨及其證明力的判斷與事實的認定,都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裁量的職權,此項自由判斷職權的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指,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意旨甚明,自難任憑己意,指摘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的適法理由。 2.且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的直接、間接證據,本於合理的推論而為判斷,要非法所不許。 3.又各種供述證據,無論係被告或共犯(含傳統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的自白、對向犯或被害人(含告訴人及其家屬(含告訴人及其家屬)及一般無上揭關係的證人指述 ,均屬各自獨立的證據方法,雖然購毒者的指證,因立場與販賣者有對向性關係、利害相反,具有較高的真實性疑慮,但若無明顯齟齬,各該證據方法並非絕對不能互為補強證據。 →這一段也就是上面的(1) 4.易言之,此乃屬證據證明力範疇,設使另有其他非供述證據可以參佐,益當足憑認定。 →這一段也就是上面的(2),「益當足憑認定」係指「益當足憑認定(事實)」,此從下一段可知。 這是證明力的問題,如果僅以告訴人之供述與被告之自白,就能夠跨越有罪判決之心證門檻,那當然沒問題,但如果不能夠跨過,此時「設使(假設)另有其他非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一般而言當然是大於供述證據)可以參佐,益當足憑認定(事實─即構成要件事實)」,當然如果加上「另有其他非供述證據」,尚不足以跨過有罪判決門檻,自然還是不得為有罪判決,自不待言。 5.再者,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毒者的指證非屬虛構,而能予保障其陳述之憑信性者,即已充足。且供述證據雖前後稍有差異或矛盾,如其基本事實陳述尚無不同,事實審法院並非不得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比較,定其取捨,非謂其中一有不符,即應全部不予採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70.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3691792.A.ADB.html ※ 編輯: mitransition (114.136.170.63), 03/27/2019 21:14:14
silversteven: 實務應該是可以互補沒錯 03/27 23:25
tamama000: 認真蒐集先推 03/27 23:41
ppingin: 應該精細點,告訴人證述不僅需無瑕疵可指,且告訴人證詞 03/28 00:56
ppingin: 亦須有補強證據,才可作為被告自白之補強 03/28 00:56
mudafucka: 推一個 03/28 01:15
PTTLikeshit: 太強了,感謝! 03/28 01:52
kaky: 啊就是食物只問證明力.... 03/28 16:08
starbucks16: 推 03/29 09:00
Blue6: 03/29 13:35
zison: 超清楚推 03/29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