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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與通說見解,民法260條非獨立之請求權,若解約後仍要請求損賠,須依其契約解 消之原因請求相應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如:依254解約請求損害賠償一樣回到231, 256回到226) 但我有以下問題: 1.那這樣請求之損害賠償係指履行利益或者信賴利益? 2.若解除消滅之係廣義債之關係,且係溯及自始無效,那麼狹義債之關係邏輯上也應該不 復存在,那為何還有所謂給付義務之違反? 3.究竟該條之損賠的意義係「因解約而生之損害」還是「因違約而生之損害」?(此牽涉 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 我有問我的2個債法(債總跟債各老師不同)老師,一個認為260條可以作為請求權之基礎 ,1個認為不行,故想請問版友的意見,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57.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3853721.A.AC0.html
stken12345: 對於2.的問題 所以有學說認為259解約之效果採清算關係03/29 18:13
stken12345: 說 若為溯及的話 那就不用特定259 直接依179不當得利03/29 18:13
stken12345: 處理即可 至於260應該就非請求權基礎03/29 18:13
我是認為259的最大功能是在避免善意得利人因現受利益的不存在免負返還責任 有違契約之衡平
lijphart1982: 實務認為260非獨立之請求權,學說的話有一派認為26003/29 18:44
lijphart1982: 為獨立之請求權基礎,於契約解除時可請求有關信賴利03/29 18:44
lijphart1982: 益之損賠03/29 18:44
tp943308: 第一個問題 林政豪的書有講過 但我還是看不懂 03/29 18:47
※ 編輯: dreamsletter (1.200.57.125), 03/29/2019 20:01:24
zison: 推薦游進發老師的文章,有完整的說明。 03/29 20:07
kongfusuperm: 契約已經成立,履行利益 03/29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