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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法第260條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到底是信賴利益還是履行利益?邏輯上應該 : 視解除契約的效果而定。如果認為解除契約會使契約溯及消滅,那本條 : 的損害賠償,應該是指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而言。如果解除契約只是發 : 生清算的效果,那契約仍然有效,本條自然可以解為履行利益的損害賠 : 償。 : (一)最高法院的有趣之處 : 依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20號判例,契約經解除後,發生溯及消滅 : 之效果。依照上面的邏輯,此時民法第260條應該是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 才是。但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260條的規範目的,就是在使原本已經發 : 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不因契約之 : 解除而受影響。所以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727號判例才會說,本條的 : 損害賠償是指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果依照此說,那本條就不該是獨 : 立的請求權基礎(本條不過在強調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關係而已),如 : 果要就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還是要回去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主 : 張。 : (二)學說的回應 : 1、學說一:契約因解除而消滅,所以本條之損害賠償應該是信賴利益 : 學者有認為,契約解除後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既然契約已經不存在, : 則當事人自無履行利益可言。所以民法第260條的規範目的,並非強調 : 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而是因應契約消滅的結果,所發生的 : 獨立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既然契約消滅,當事人即不存在 : 給付義務,既然沒有給付義務(債務),就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 所以本條的損害賠償,係契約消滅後所發生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 : 性質上係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 2、學說二:本條之損害賠償是履行利益沒錯,但契約不會因解除而消滅 : 另外有學者認為,最高法院的結論沒有錯,契約的解除本來就不會影響 : 到既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最高法院顯然誤解了解除契約的意義。所 : 謂解除契約,不過使契約發生清算的效果而已(清算說),也就是原本 : 的給付義務轉換成回復原狀義務,契約關係根本不消滅。既然契約關係 : 不消滅,則原有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然也不會因此而受影 : 響。因此本條的規範意義確實如實務見解所言,並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 僅在強調契約之解除不影響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已。 : 三、結論 : 學說二是從游進發老師的文章整理出來的(游進發,解除契約與債務不 : 履行損害賠償,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頁209-219。),有興趣的人 : 可以去參考,我覺得這篇寫得超讚,釐清了很多觀念。簡單來說,如果 : 認為解除契約會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那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就不該 : 是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果認為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是履行利益的 : 損害賠償,那契約的解除就不該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我們最高法院剛 : 好(真的很剛好)在兩個問題上採了不同的見解,才會導致在解釋上的 : 困難。學說一(印象中是孫森焱教授的見解,但人在高鐵上無法查資料) 可以問一下嗎, 拿推文中的例子來說 甲拿700W買乙800W的土地,因乙的問題致給付不能,甲或乙解除契約 依"差額說"(實務見解),甲乙雙方契約解除了,甲得向乙請求100W的差價 另外,並向乙請求返回700W價金,至於代書費5W,則不能要回了,沒錯吧?? 若依"交換說"則是,甲有二種選擇: 一、因乙的問題致給付不能,故契約視為履行,可向乙請求100W的差價 二、因乙的問題致給付不能,甲得解除契約,契約消滅,可向乙請求5W代書費 及付出的700W價金 這樣看起來依差額說,甲似乎是好處盡拿了...這樣公平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4042292.A.A48.html
lijphart1982: 你交換說契約有效部分似乎寫錯了吧 03/31 23:15
stupigII: 請問我的理解是那裡錯誤了呢,請指教,謝謝。 04/02 15:04
dd525252tw: 你的交換說的第一種選擇是甲沒有解除契約所以契約仍然 04/03 06:26
dd525252tw: 有效 自然可以請求100萬的履行利益 04/03 06:26
dd525252tw: 然後原po考量到的甲佔進好處 要這樣想也不是不對 但這 04/03 06:26
dd525252tw: 前提是雙方當事人本來就對這個買賣契約有共識 乙才願 04/03 06:26
dd525252tw: 意拿價值800萬的標的賣甲700萬 如果今天契約成功履行 04/03 06:26
dd525252tw: 你還會覺得甲有佔便宜嗎? 04/03 06:26
dd525252tw: 簡單來說這就是一種價值判斷學者認為應該要保障誰才衍 04/03 06:26
dd525252tw: 生出的結論沒有誰對誰錯 04/03 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