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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丙、丁有仇,故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乙發覺後先向法院自訴甲誣告,丙於 二日後也向檢察官告訴;丁於三日後也對甲提起自訴。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題目解的方向朝單一性案件討論後,可以得知乙若自訴合法,則效力及於甲對丙、丁之誣 告罪。 這邊我引用319 III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 情形者,不在此限。」的前段部分,因甲對丙、丁的誣告行為,乙非犯罪被害人,是不得 自訴的部分。 上網看了一下網路解答,解答部分是用343準用267,故有自訴不可分的關係。 想請問大家要怎麼來分辨267與319 III 使用上區別呢?還是本題亦可以直接帶319 II I 而不須343準用267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1.83.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6203783.A.843.html
GGOPEN: 直接準用267及於全部啊04/26 01:30
GGOPEN: 你說的應該是上訴不可分那邊了04/26 01:34
GGOPEN: 大概04/26 01:34
e37243724: 319III不是這樣用的04/26 02:57
可以請問大大要怎麼區別實益呢? ※ 編輯: lululoveu (61.61.83.121), 04/26/2019 22:03:20
Hik64279: 我的理解是這樣的:s319III是用來斷定「得不得」自訴的 04/28 00:04
Hik64279: 法條。如果判斷出來後是得自訴的(s319I)接下來才要用s 04/28 00:04
Hik64279: 343+s267來說明自訴效力及於全部;相反的如果因為319III 04/28 00:04
Hik64279: 判斷後發現不能自訴,那就會變成s334,供你參考 04/28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