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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客觀上完全符合了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拿砒霜給乙吃,結果是乙死亡造成生命權 的侵害。下毒與死亡間沒有因果歷程的錯誤,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 惟有論者,如果要成立殺人罪的故意,必須甲主觀上在下毒時對於自己的行為(拿砒霜)有 完整的認知,然本題甲對於自己拿砒霜的事實沒有認知,是一種對於行為認知的錯誤,故甲 不具備拿砒霜殺人的故意,討論過失致死。 另本題某甲是否構成不能未遂,管見以為不能未遂有認為是阻卻客觀構成要件事由、有認為 是阻卻刑罰事由,但無論採那一說都必須符合刑法第26條行為不發生犯罪結果及又無危險, 本題中之行為者拿砒霜給人食用,即應論以危險之行為 縱上 行為人甲雖認為以糖殺人,然實際以砒霜致人於死,應論以過失致死罪,而其主觀拿 糖與客觀拿砒霜已因認知錯誤阻卻故意,故主觀部分不另論列 引述 《Rapunzel5566 (Rapunzel)》 之銘言: :   : 小妹在看易台大的圖說刑法總則一書時,課本提供一個案例是「甲認為砂糖可以毒死人, : 因此欲以此方法殺死乙。但甲卻誤把砒霜當成糖,加入乙的飲料中,而後乙毒發身亡。」 :   : 個人的想法如下。 :   : 客觀上,若無甲加入砒霜於乙的飲料之行為,乙就不會死亡,為不可想像其存在之行為, : 具條件因果。歸責面,甲加入砒霜之行為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此風險亦順利實現 : 於乙死亡上,甲可歸責。 : 主觀上,甲有意毒死乙。惟甲所認知是乙喝下加入糖的飲料而死,非喝下加入砒霜的飲料 : 而死,此乃客觀因果歷程和主觀因果歷程相異的因果歷程錯誤。按對應理論,需視錯誤是 : 否為「無關緊要的不一致」。本題中,甲加入糖之行為非法所禁止的規範,而加入砒霜之 : 行為係法所禁止的規範,因此客觀上加入糖和主觀上加入砒霜於乙飲料之行為非無關緊要 : 之不一致,故甲未明知其將砒霜加入乙飲料,甲不具故意。構成要件不成立。 : 甲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犯。 :   : 但若是醫院案(槍殺乙,但乙在送往醫院途中救護車翻覆,乙不幸身亡)這種案例,是在 : 客觀歸責部分排除。 : 所以有點困惑上述案例(誤把砒霜當糖)是應在客觀歸責部分排除,還是應該在主觀部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71.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6509157.A.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