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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08身心特考一般行政民總與刑總 第3題 甲駕駛聯結車為業,載運H形鋼條前往A地送貨,沒有注意前方回堵,趕緊踩煞車,發現後 方鋼條因慣性向前推擠,甲不敢再踩煞車,因為害怕鋼條會貫穿駕駛座而危及自己生命, 只好讓車輛向前追撞乙駕駛之大貨車,乙車又撞上前方丙駕駛之轎車,造成丙車全毀,惟 乙、丙僅受輕傷。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此題與人討論(讀書會) 我的想法 (一)甲撞上乙車的行為不會構成刑法284條業務過失傷人罪 T:客觀上:甲撞上乙車,確實造成乙輕傷。主觀上:甲也知道(認知)到 不踩煞車的行為會造成乙的輕傷。(構成要件該當) R:根據刑法24條緊急避難,甲若是踩煞車則會使鋼條貫穿導致自己生 命危險,為保護自己的生命法益,甲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所以甲不成立刑法284條業務過失傷人。 (二)甲撞上乙車的行為不會構成刑法354條毀棄損壞罪 T:客觀上:甲撞上乙車,造成乙車受損。主觀上:甲也認知不踩煞車會 造成乙車受損。 R:根據刑法24條緊急避難,甲為了自己的生命法益可主張緊急避難, 阻卻違法。 (三)甲對丙的行為不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毀棄損壞罪 T:客觀上:人受傷車也損毀了,主觀上:甲對丙雖沒有認知及犯意,就 一般人認知,在道路上行駛不煞車,是有可能導致前車或是前前車 受傷及損壞的。 R:根據(一)(二)可主張緊急避難。 (四)甲造成乙丙受傷及車損的行為,乙丙可依民法請求救濟 甲雖無刑法上責任,但應有民法上責任,乙丙可依民法184條請求甲 負損害賠償責任。 友人想法:他認為應該沒有這麼簡單,應該走自行招致的解法,所以他會讓傷害跟損壞 罪都會成立,然後解成一行為數罪名,數罪並罰。我不懂為何能走自行招致 請問版上,有聽過補習班老師的解法嗎?還是有其他想法?我在網路上目前找 不到解答,懇請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8.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7023777.A.D5F.html
frank8233: 不是走自招危難嗎 原因自由行為是自陷精神障礙吧 05/05 10:42
frank8233: 因為危難是行為人自己導致的 你必須要論述一下這個情 05/05 10:43
frank8233: 形能不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不能直接就用緊急危難阻 05/05 10:43
frank8233: 卻違法 05/05 10:43
nikejump: 感謝f大回覆,所以要走自招危難,兩罪都成立囉 05/05 11:04
frank8233: 這就看個人了 我覺得這情況還是能主張緊急避難 重點是 05/05 11:28
frank8233: 你的論述倒不是答案正確與否 05/05 11:28
adrian1993: 追撞但只有造成輕傷的認知不太合理,我個人覺得至少 05/05 12:16
adrian1993: 有殺人的間接故意,利益衡平必須討論 05/05 12:16
adrian1993: 題示也寫了沒有注意回堵,甲是從事業務之人,這個部 05/05 12:20
adrian1993: 分是否製造了法不容許的風險?緊急避難是否可以對抗 05/05 12:20
adrian1993: 放任風險實現的行為?管見以為都是要提出討論的 05/05 12:20
nikejump: A大跟F大,有辦法回文點(寫)一下,妳們爭點的寫法嗎? 05/05 13:50
kevin0727a: 小弟淺見也覺得是過失自招危難,依實務見解無法阻卻 05/05 14:45
kevin0727a: 違法 05/05 14:45
xgMd1trtw: 這題爭點就是「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實務認 05/05 15:03
xgMd1trtw: 為不行,沒有注意前方來車而自己導致鋼條..若可以主張 05/05 15:03
xgMd1trtw: 緊急避難,無異鼓勵行為人不用盡其注意義務,通說認為 05/05 15:03
xgMd1trtw: 仍然可以用衡平性去檢驗可否主張緊急避難Brara,答案就 05/05 15:03
xgMd1trtw: 看你採哪說,但爭點沒寫到沒分,你朋友說自招是對的, 05/05 15:03
xgMd1trtw: 但結論沒有一定,看你採哪說 05/05 15:03
xgMd1trtw: 還有一行為侵害數罪名,是想像競合,不是數罪併罰 05/05 15:05
kevin0727a: 寫法大概是這樣吧,不過我沒納入學說意見,也寫得很 05/05 15:16
kevin0727a: 省略 05/05 15:16
kevin0727a: https://i.imgur.com/HK6pCPs.jpg 05/05 15:16
kevin0727a: 有錯誤麻煩指正 05/05 15:32
nikejump: 感謝XG大跟K大的分享(筆記中) 05/05 15:57
chimeptt: 你這讀書會是不是要砍掉重練 過失跟故意的判斷都有問題 05/06 02:28
chimeptt: 還有354的構成要件你也沒寫好 更不用說不罰過失了 05/06 02:32
jaggur: 開頭第一句都已經註明了「沒有注意」 怎麼可能還可以阻卻 05/06 08:22
kevin0727a: 抱歉,我的字號寫錯了@@應該是72台上7058才對! 05/06 11:19
nikejump: 感謝CH大跟JA大的提醒 05/07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