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k64279 (Life)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有關102年調查局刑訴考題
時間Sun May 5 16:44:02 2019
我想問的是第四題的第二小題,題目如下:
四、自訴人以被告甲觸犯詐欺罪,委任律師提起自訴,第一審法院諭知甲無罪,自訴人未再委任律師,自行提起上訴,第一審法院未審查即將案件移送上級法院,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另發現自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以何理由駁回上訴?
承上,第二審法院駁回自訴人之上訴,判決確定後,自訴人獲得本案關係人A另在案供述之筆錄,足以證明甲確有偽造文書之犯行,遂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起再審,律師應如何說明其提起再審之理由,向何法院聲請再審?
第一小題我沒有問題,問題在於第二小題
就我查到的擬答都是寫
因為是為 受判決人之不利益 聲請再審
所以就走s422第2款
要有確實之新證據,然後開始寫新規性跟顯著性
但我的想法是
根據s428
自訴人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者
以s422第一款情形為限
s422第一款又寫有s420第1,2,4,5款之情形者
根本無「確實之新證據」的適用
應該是不能提起再審才對
既然不能提起再審
那我就不知道該怎麼寫提起再審的理由了...
以上
不知道我的理解哪裡有錯誤
還麻煩各位幫忙指正 謝謝!
(手機排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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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k64279 (180.217.163.54), 05/05/2019 16:49:14
推 u038321971: 我想這題單純考法條題 05/05 18:10
→ u038321971: 法條的適用 題目似乎給不給多暗示 05/05 18:11
→ u038321971: *給不多 05/05 18:11
→ Hik64279: 所以我其實直接寫無權提起再審? 05/05 19:39
→ swgun: s420第1款阿 已證明其為偽變造 不限判決確定 05/05 19:49
→ swgun: 打錯 2款 05/05 19:51
→ swgun: 關係人證言虛偽 這題才有可能寫得提起再審 05/05 19:56
→ Hik64279: But s420II 寫說1,2,3,5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 05/05 20:14
→ Hik64279: 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05/05 20:14
→ Hik64279: 題目中沒提到判決確定耶 05/05 20:15